|
一、本要點依公害糾紛處理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
二、臺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公害糾紛緊急紓處小組(以下簡稱本小 組)任務如下: (一)督導並協週各有關機關於公害糾紛事件發生時,即時採行適切之處 理措施。 (二)協調各有關機關間對公害糾紛處理事務分工與權責之爭議。 (三)督促污染性高之產業作好生產與污染防制設備之功能評鑑。 (四)其他有關重大緊急公害糾紛事件之處理事項。
|
|
三、本小組組織成員如下: (一)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縣長兼任之。 (二)本小組置委員四人,由本府民政處處長、工務處處長、農業處處長 及本縣環境保護局局長兼任。 (三)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縣環境保護局副局長兼任,兼承召集 人之指示,辦理本小組有關業務。 (四)本小組之幕僚作業,受執行秘書之指揮監督;所需工作人員,由本 縣環境保護局及各有關機關或單位指派人員兼辦之。
|
|
四、本小組為處理重大緊急公害糾紛事件,得由本小組邀請各有關機關及 學術機構指派適當人員協助污染之調查鑑定。
|
|
五、本小組開會時,應邀請有關機關人員、專家學者及地方人士列席。
|
|
六、本小組召集人、委員、執行秘書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但邀請學者 專家及地方人士出席會議,實地勘查、鑑定等,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