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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依據 海洋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十條第二項及行政院「重大海洋油污染緊 急應變計畫」,第 1 級:油外洩或有外洩之虞未達 100 公噸-小 型外洩,由海岸管理機關或地方政府應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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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目標 臺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防止、排除或減輕臺中縣(以下簡稱 本縣)海域海洋油污染緊急事件對人體、生態、環境或財產之影響, 當有海洋油污染緊急事件發生之虞或發生時,依本計畫之通報、應變 等系統,及時有效整合各相關單位之各項資源,取得污染處理設備、 專業技術人員,以共同達成安全、即時、有效且協調之應變作業。 前項所稱重大海洋油污染緊急事件,其範圍如下: 一、油輪發生事故,造成油料外洩或有油料外洩之虞者。 二、船舶發生海難或其他意外事件,造成船舶載運物質或油料外洩,致有 危害人體健康、嚴重污染環境之虞者。 三、因油料排洩,造成嚴重海洋環境污染者。 海洋油污染緊急事件以外之海洋污染事件,得比照本計畫實施應變措 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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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通報系統 一、航政主管機關、港口管理機關及相關單位於接獲海洋油污染通報後, 應立即將相關資料通報本縣環境保護局(以下稱環保局)、中部地區 巡防局第三岸巡總隊及海洋巡防總局第三海巡隊;通報表如附件一。 環保局接到通報後,應先研判是否屬於海洋油污染緊急事件,如屬重 大且為第一級程度海洋油污染緊急事件時,應依本計畫成立「海洋油 污染緊急應變中心」(以下簡稱緊急應變中心);如屬重大且為第二 級程度海洋油污染緊急事件時,應即速通報環保署。 二、海上救難單位於救援船難事故時,如發現船舶有嚴重洩油情形時,應 依前款所定通報系統,進行通報。 三、於緊急應變中心成立後,中心成員應隨時掌握污染情形,並即刻填報 最新處理情形,傳真緊急應變中心,其通報流程如附件二,回報書格 式如附件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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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分工及組織 一、緊急應變中心成員,包括本縣環保局、中部地區巡防局第三岸巡總隊 、海洋巡防總局第三海巡隊、臺中港務局、臺中港務警察局、臺中港 務消防局、臺中縣漁業及海岸資源管理所、本縣消防局、衛生局、警 察局、本府財政處、農業處、新聞處、法制處及民間組織。緊急應變 中心各成員機關之職責分工表詳附件四,其組織架構圖如附件八;各 成員機關應同時於內部成立應變小組,主動執行有關之應變處理事項 。 二、各機關派駐緊急應變中心人員名冊如附件五,並應隨時更新(傳真至 環保局水質保護科)。 三、緊急應變中心得視需要,聘請專家及學者擔任諮詢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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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監測系統: 一、海上油污染動態監測及油污範圍界定評估部分,由海洋巡防總局第三 海巡隊負責監測,必要時應洽請民間組織(如中油公司)協助。 二、海岸油污染動態監測及油污範圍界定評估部分,由中部地區巡防局第 三岸巡總隊、海岸管理機關負責監測。 三、水域水質及污染物監測: (一)沿海海域水質監測部分,由環保局就沿海海域水質及污染物質,進 行採樣檢驗。 (二)其他海域水質監測部分,由海洋巡防總局第三海巡隊(必要時會同 其他機構)就其他海域水質及污染物質,進行採樣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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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處理措施 一、即時應變 當海洋油污染發生時,應依其污染地點,分別由商港管理機關(負責 商港區域)、漁港管理機關(負責漁港區域)、中部地區巡防局第三 岸巡總隊及本府(負責其他海岸區域)、海洋巡防總局第三海巡隊( 負責海上區域),就近爭取時效,先採取抽除殘油、佈置防止油污擴 散器材(攔油索、汲油器、吸油棉等器材)、堵漏等緊急應變措施, 並備妥可動用之相關人力、機具。 二、應變層次 環保局接獲通報後,決定所需之應變層次,成立「海洋油污染緊急應 變中心」或轉知相關機關,採取應變措施。 (一)第一級:油外洩或有外洩之虞未達一百公噸-小型外洩,由海岸管 理機關及台中縣政府應變。 (二)第二級:油外洩或有外洩之虞逾一百公噸以上-通報行政院環境保 護署。 (三)下列情況,應考慮請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採行重大油污染(即第二 級)應變: 1.船難可能帶來顯著污染之風險。 2.船舶之油外洩,可能需藉助海上或空中因應工具進行截流、擴散 或中和。 3.油品事業機構之油外洩,其程度超越其因應能力,而需藉助海上 或空中工具截流、擴散或中和。 4.外洩程度超過地方政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其因應能力,雖已取 得其他支援,仍無法應變時。 三、成立現場應變中心 經研判屬於海洋油污染應變層次,應即依本計畫成立緊急應變中心, 應變中心成員應即刻進駐,並依事件發生地點,由下列權責機關成立 現場應變中心,以即時有效獲得各項人力、設備資源: (一)海岸:環保局。 (二)海上:海洋巡防總局第三海巡隊。 (三)商港區域:交通部台中港務局。 (四)漁港區域:第二類漁港-臺中縣漁業及海岸資源管理所;第三、四 類漁港-本府農業處。 四、海岸應變 (一)海岸油污染現場應變中心 由環保局於油污染現場附近成立現場應變中心,由下列人員進駐: 1.環保局指派一名任現場指揮官。 2.船東或油品事業機構代表。 3.海岸管理機關代表。 4.中部地區巡防局第三岸巡總隊代表。 5.海洋巡防總局第三海巡隊代表。 6.本府農業處代表。 7.相關學術機關及其他指定機關之代表。 (二)海岸油污染應變防治作業內容 1.確定油污染程度及範圍,並保全相關資料。 2.擬訂清除計畫。 3.評估是否需使用除油劑。 4.動員所需人力,集結所需設備、器材。 5.設置媒體之對話窗口。 6.建立與當地民眾溝通機制。 7.執行清除作業。 8.油污清除物妥為處置。 9.執行監測及復育計畫。 10.進行求償相關作業。 五、海上應變 (一)海上油污染現場應變中心 由海洋巡防總局第三海巡隊成立事故現場應變中心,由下列人員進 駐: 1.海洋巡防總局第三海巡隊指派 1 名任現場指揮官。 2.中部地區巡防局第三岸巡總隊代表。 3.船東或油品事業機構代表。 4.港口管理機關代表。 5.環保局代表 6.其他指定機關之代表。 (二)海上油污染應變防治作業內容 請參考附件六(海上油污染應變要領),及海岸油污染作業內容相 關事項。 六、商港應變 由商港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督導該商港管理機關負責應變,依商港法相 關規定辦理。 七、漁港應變 由漁港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督導該漁港管理機關,統籌漁港區域內之油 污控制及清除處理相關事宜;其作業要領,參照海上及海岸油污染應 變防治作業內容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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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設施 一、器械設備之應用: (一)各主管機關、港務單位、油品事業機構、海岸管理機構,應將應變 作業所需之設備器材妥為備置,並應定期維護、保養、檢查。 (二)各成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依本計畫之任務分工,備妥相 關設備、器材、工具。 (三)各機關、單位、機構應定期將其保管之器具、設備、工具之詳細清 單及貯置情形,通報環保局。 (四)各成員機關及民間機構所購置之清除油污設備,得相互支援備用; 外借紀錄,應妥為保存。 (五)環保局應至少每年召集各成員機關檢討海洋污染緊急應變所需之設 備器材、品名、規格及數量,並由各權責機關逐年汰舊換新或編列 預算購置。 二、政府及民間相關海難救護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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