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
本規程依家庭教育法第七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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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
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設臺中市家庭教育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掌理下列事項: 一、本市家庭教育推廣活動事項。 二、本市志願工作人員人力資源之開發、培訓及考核事項。 三、本市家庭教育諮詢及輔導事項。 四、其他有關本市家庭教育推展事項。 本中心辦理前項業務,受本府教育處之指揮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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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綜理本中心各項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前項主任,由本府教育處處長兼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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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
本中心置組員及助理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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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
本中心置人事管理員,由本府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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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
本中心置會計員,由本府派員兼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並兼辦統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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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
主任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依第四條所列順序代行或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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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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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
本中心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中心擬訂,報本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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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