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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縣辦理農業設施栽培材料拆遷補償費查估基準(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7 月 19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縣法規/農業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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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縣政府為辦理本縣各項公共工程設施,執行徵收農業設施栽培材
    料拆遷補償,訂定本基準。
二、本農業設施栽培材料拆遷補償標準如下:
(一)葡萄棚架以每十公畝拆遷補償費新臺幣七萬元。
(二)盆栽遮光網設施(含水泥柱鐵絲)每十公畝拆遷補償費新臺幣八萬
      三千元。
(三)蔬菜栽培塑膠布低隧道式簡易設施每十公畝拆遷補償費新臺幣六千
      三百元。
(四)鍍鋅管架塑膠網室設施每十公畝拆遷補償費新臺幣十五萬元。
(五)水泥柱主支每支補償新臺幣四百四十元、副支每支新臺幣二百二十
      元。但徵收面積超過一千平方公尺者,依面積計算補償,以每平方
      公尺補償新臺幣三十元。
(六)果園噴灌及噴藥設備包括材料、塑膠管、工資、噴頭等,每平方公
      尺補償新臺幣十五元,遮光網每平方公尺補償新臺幣十五元。
(七)鍍鋅管網架設施比照鍍鋅管架塑膠網室設施每十公畝拆遷補償費新
      臺幣十五萬元之分級方式表(如后附表)。
(八)蘭花栽培高床每十公畝拆遷補償費新臺幣六萬五千元(含拆卸組裝
      工資、搬運車輛油料、材料耗損等費用)。灑水噴頭(含立柱、水
      管等)一般型每個二百元、銅製型每個二百五十元。
三、本基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