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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補充規定依國民教育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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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國民中小學學生(以下簡稱學生)定期評量 次數每學期以二次為原則,各校得視需要自行增加,但不得舉辦全年 級排名之學業競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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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學生定期評量時,因故經准假缺考者,應於銷假後立即補考,並於學 期成績結算前辦理。補考成績依下列規定計算: (一)因公、喪請假或不可抗力因素缺考者,依實得分數計算。 (二)因事、病請假缺考者,其成績如列六十分以下者,依實得分數計算 。超過六十分者,其超過部分八折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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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學生學習領域成績評量由教務處主辦;日常生活表現成績評量由訓導 處或學生事務處主辦,各任課教師及導師應配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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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學生日常生活表現之具體建議,經評定為需要輔導者,應由級任導師 及輔導單位進行專案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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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學生無故缺課後返校就讀者,除該學期缺課成績經准予補考者外,其 缺課期間之成績以零分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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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學生成績評量紀錄,學校每學期至少應以書面通知家長(監護人)及 學生一次。其紀錄內容應包括日常生活表現評量項目、學習領域評量 項目、學習節數、成績等第及文字描述、出勤及獎懲紀錄等。 學生如對成績評量紀錄有疑義時,應自收受成績評量紀錄之日起七日 內向學校申請複查,逾期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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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學生修業期滿,評量紀錄符合下列規定者,由各校發給畢業証書: (一)有三個學習領域畢業成績達丙等以上;或國小六年級、國中三年級 第二學期有三個學習領域成績達丙等以上。 (二)無下列各目之一者: 1.一學期內中輟超過該學期授課時數三分之一。 2.經功過相抵後仍記有三大過以上(含折算累計)。 九十四學年度以前入學之學生,其日常生活表現之成績每學期均達丙 等以上者,或國小六年級、國中三年級第二學期達丙等以上並經學校 審核通過者為及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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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修業期滿評量結果不合前項規定者,發給修業證明書。但有特殊情形 ,得經學校審核通過後發給畢業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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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學生成績評量相關表冊,由本府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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