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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協調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業務, 特設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促進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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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之推動事項。 (二)民間參與公共建設計畫之協調事項。 (三)其他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之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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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小組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府副市長兼 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府建設處處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 列人員主管派兼之: (一)本府經濟發展處處長 (二)本府教育處處長 (三)本府交通處處長 (四)本府都市發展處處長 (五)本府地政處處長 (六)本府行政處處長 (七)本府法制處處長 (八)本府計畫處處長 (九)臺中市地方稅務局局長 (十)臺中市文化局局長 (十一)本府其他相關單位及所屬機關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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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小組會議視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時,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 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召集人、副召集人均不能出席 時,由召集人指定小組成員一人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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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小組會議,委員不克出席時,得指派代理人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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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小組會議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決議事項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 同意,始得為之。本小組會議得邀請有關機關或人員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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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建設處技正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 小組事務,行政工作由本府建設處負責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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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小組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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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小組決議事項,以本府名義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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