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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處理機關間調閱公務資料,並確保公 務資料之安全,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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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受理調閱公務資料,業務承辦人應依下列規定辦 理: (一)審計機關、檢調司法機關調閱者,應有敘明法律依據及調閱目的之 公函,無公函者,不予受理。 (二)他公務機關調閱者,應依政府資訊公開法或檔案法規定備具申請書 ,無申請書者,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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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依前點規定具備公函或申請書者,業務承辦人應檢附公函或申請書, 及擬同意調閱之資料,簽請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判;機關首長無 法裁決時依行政程序層送市長核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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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經機關首長核判准予調閱者,所提供資料以複製本為原則;提供檔案 正本者應由業務承辦人依規向檔案管理單位辦理調卷外借,製作收據 或回條或於公文中臚列清單請調閱機關簽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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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調閱案卷未獲核可者,受理調閱機關學校應註明不予提供資料之法令 依據函覆調閱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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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業務承辦人應依本府文書作業處理要點規定,對被調閱之文書資料負 責稽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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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要點未盡之事項,悉依政府資訊公開法、檔案法、行政程序法及相 關之法令規章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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