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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05:3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受理公務資料調閱作業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8 月 09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市法規/行政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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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處理機關間調閱公務資料,並確保公
    務資料之安全,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受理調閱公務資料,業務承辦人應依下列規定辦
    理:
(一)審計機關、檢調司法機關調閱者,應有敘明法律依據及調閱目的之
      公函,無公函者,不予受理。
(二)他公務機關調閱者,應依政府資訊公開法或檔案法規定備具申請書
      ,無申請書者,不予受理。
三、依前點規定具備公函或申請書者,業務承辦人應檢附公函或申請書,
    及擬同意調閱之資料,簽請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判;機關首長無
    法裁決時依行政程序層送市長核判。
四、經機關首長核判准予調閱者,所提供資料以複製本為原則;提供檔案
    正本者應由業務承辦人依規向檔案管理單位辦理調卷外借,製作收據
    或回條或於公文中臚列清單請調閱機關簽收。
五、調閱案卷未獲核可者,受理調閱機關學校應註明不予提供資料之法令
    依據函覆調閱機關。
六、業務承辦人應依本府文書作業處理要點規定,對被調閱之文書資料負
    責稽催。
七、本要點未盡之事項,悉依政府資訊公開法、檔案法、行政程序法及相
    關之法令規章辦理。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