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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縣政府選拔模範公務人員計畫(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9 月 26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縣法規/人事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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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
(一)公務人員品德修養及工作潛能激勵辦法。
(二)行政院表揚模範公務人員要點。
二、目標:
    激勵縣屬公務人員發揮工作潛能,創造高績效,以提升行政效能。
三、適用對象
    本府及所屬各級機關(警察局除外)、學校、鄉(鎮、市)公所依公
    務人員任用法進用之編制內公務人員。
四、遴選標準:
    本縣公務人員有下列事蹟之一者,且最近五年考績均列甲等、未受刑
    事處分、懲戒處分或平時考核申誡以上之處分,最近十年平時考核不
    得有記過以上之處分,並須前一年度曾獲嘉獎二次或累積記功一次之
    獎勵,得選拔為本縣模範公務人員:
(一)忠於職守,積極工作,服務態度良好,成績顯著。
(二)遵守紀律,廉潔奉公,具有足為模範事蹟。
(三)主辦業務,能針對時弊,提出革新措施,經採行確具成效。
(四)執行職務,不為利誘、不為勢劫,能秉持立場,達成任務。
(五)察舉不法,對維護國家安全、社會安寧或澄清吏治有重大貢獻。
(六)搶救災害,奮不顧身;或處置意外事故,措施得宜,對維護生命、
      財產著有貢獻。
(七)其他特殊優良事蹟,足為公務人員表率。
    代表本縣參加行政院模範公務人員選拔者,須具有前項各款事蹟二款
    以上之具體事蹟,且最近十年考績均列甲等、未受刑事處分、懲戒處
    分或平時考核申誡以上之處分,並須前一年度曾獲記功一次或累積記
    大功一次之獎勵。
五、作業程序:
    本府表揚之模範公務人員,每年以十名為原則,並以最近五年未曾依
    本計畫獲選為本縣模範公務人員者為優先,必要時視實際情形酌予增
    減名額。
(一)各機關學校遴薦符合選拔人員,應提考績委員會評審後,檢附推薦
      表及有關證明文件,依限函報本府審議。本府內部各單位請逕送人
      事處彙整。
(二)各機關首長應由上一級機關主動遴薦,不得自行薦報。各戶政事務
      所主任,由本府民政處遴薦;各地政事務所主任,由本府地政處遴
      薦;其餘各附屬機關首長及本府內部一級主管由本府人事處遴薦。
      主計、人事、政風人員循行政系統遴薦。
(三)對各機關學校遴薦之模範公務人員由本府人事處彙整後,提本府考
      績委員會審議,審議結果由本府人事處簽報縣長核定。
六、獎勵方式:
    獲選之模範公務人員,由縣長頒給獎狀乙幀及獎金新臺幣五萬元,另
    給公假五日,並應於當年度請畢。
七、獲選為本縣之模範公務人員,當年度如經本府遴薦參加行政院模範公
    務人員選拔,並獲選為行政院模範公務人員者,本府不重複獎勵。
八、各機關學校對所遴薦人員,在本府核定前,如有職務異動或意外事件
    ,應隨時函知本府;如發現有不適宜遴薦情事,應即報請本府撤回其
    遴薦。
    各機關遴薦人員獲選為本縣模範公務人員,如有不實或舛錯者,應由
    原遴薦之機關報請本府撤銷其資格,其已領受之獎狀及獎金應予追繳
    ,尚未實施之公假不予實施。
九、辦理模範公務人員選拔及表揚所需經費由本府人事處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