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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清淨家園全民運動計畫,設臺中 市市容美化督導會報(以下簡稱本會報),並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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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會報之任務如下: (一)審定市容美化之基本方針、政策與措施。 (二)劃分市容美化業務之權責單位。 (三)列管計畫執行績效之督導及考核。 (四)市長交議事項。 (五)其他有關市容美化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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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報置召集人一人,由市長指派參議或秘書一人兼任、副召集人一 人,由本市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環保局)局長兼任;委員二十六人 至二十九人,由市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民政處副處長。 (二)本府經濟發展處副處長。 (三)本府教育處副處長。 (四)本府交通處副處長。 (五)本府建設處副處長。 (六)本府都市發展處副處長。 (七)本府社會處副處長。 (八)本府地政處副處長。 (九)本府計畫處副處長。 (十)本府法制處副處長。 (十一)本府財政處副處長。 (十二)本市環保局副局長 (十三)本市警察局副局長。 (十四)本市消防局副局長。 (十五)本市衛生局副局長 (十六)本市地方稅務局副局長。 (十七)本市中區區公所秘書。 (十八)本市東區區公所秘書。 (十九)本市南區區公所秘書。 (二十)本市西區區公所秘書。 (二十一)本市北區區公所秘書。 (二十二)本市西屯區公所秘書。 (二十三)本市南屯區公所秘書。 (二十四)本市北屯區公所秘書。 (二十五)具有市容美化專長、環境景觀顧問等之專家學者三人至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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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會報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委員出缺時,由本府補 聘(派)之,補聘(派)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但代 表單位、機關出任之委員,應隨其本職進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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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會報每二個月定期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均由召集人召 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未克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召集人、副召 集人均不克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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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會報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代表單位、機關之委員,得派代表出 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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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會報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決議時 應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始得為之,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 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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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會報置執行秘書一人,由環保局秘書兼任,綜理本會報幕僚行政事 宜;另置幹事二人,由環保局派員兼任,襄助本會報行政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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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會報會議時,得邀請學者專家、民間業者及有關人員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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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會報對外行文,以本府名義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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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會報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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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會報所需經費,由環保局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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