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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市容美化督導會報設置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10 月 30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市法規/環境保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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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清淨家園全民運動計畫,設臺中
    市市容美化督導會報(以下簡稱本會報),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報之任務如下:
(一)審定市容美化之基本方針、政策與措施。
(二)劃分市容美化業務之權責單位。
(三)列管計畫執行績效之督導及考核。
(四)市長交議事項。
(五)其他有關市容美化之事項。
三、本會報置召集人一人,由市長指派參議或秘書一人兼任、副召集人一
    人,由本市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環保局)局長兼任;委員二十六人
    至二十九人,由市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民政處副處長。
(二)本府經濟發展處副處長。
(三)本府教育處副處長。
(四)本府交通處副處長。
(五)本府建設處副處長。
(六)本府都市發展處副處長。
(七)本府社會處副處長。
(八)本府地政處副處長。
(九)本府計畫處副處長。
(十)本府法制處副處長。
(十一)本府財政處副處長。
(十二)本市環保局副局長
(十三)本市警察局副局長。
(十四)本市消防局副局長。
(十五)本市衛生局副局長
(十六)本市地方稅務局副局長。
(十七)本市中區區公所秘書。
(十八)本市東區區公所秘書。
(十九)本市南區區公所秘書。
(二十)本市西區區公所秘書。
(二十一)本市北區區公所秘書。
(二十二)本市西屯區公所秘書。
(二十三)本市南屯區公所秘書。
(二十四)本市北屯區公所秘書。
(二十五)具有市容美化專長、環境景觀顧問等之專家學者三人至五人。
四、本會報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委員出缺時,由本府補
    聘(派)之,補聘(派)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但代
    表單位、機關出任之委員,應隨其本職進退。
五、本會報每二個月定期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均由召集人召
    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未克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召集人、副召
    集人均不克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
六、本會報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代表單位、機關之委員,得派代表出
    席。
七、本會報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決議時
    應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始得為之,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
    決之。
八、本會報置執行秘書一人,由環保局秘書兼任,綜理本會報幕僚行政事
    宜;另置幹事二人,由環保局派員兼任,襄助本會報行政事務。
九、本會報會議時,得邀請學者專家、民間業者及有關人員列席。
十、本會報對外行文,以本府名義為之。
十一、本會報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十二、本會報所需經費,由環保局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