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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弱勢家庭脫困計畫推動小組設置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11 月 28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市法規/社會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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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展弱勢家庭脫困計畫工作,設弱勢
    家庭脫困計畫推動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弱勢家庭脫困計畫之作業程序、專業倫理、績效評估、管考機制等
      作業之研議與建議事項。
(二)協調各相關機關(單位)辦理弱勢家庭脫困計畫工作之研議與建議
      事項。
(三)弱勢家庭脫困計畫之整合與教育宣導之研議與建議事項。
(四)結合民間組織、社會團體、志工人力協助推動弱勢家庭脫困計畫之
      研議與建議事項。
(五)其他有關弱勢家庭脫困計畫之研議與建議事項。
三、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府參議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本府社會
    處處長兼任,均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九人,由本府就下列人員派兼
    之:
(一)本府民政處副處長。
(二)本府經濟發展處副處長。
(三)本府教育處副處長。
(四)本府都市發展處副處長。
(五)本府勞工處副處長。
(六)本府社會處副處長。
(七)本府法制處副處長。
(八)臺中市衛生局副局長。
(九)臺中市警察局副局長。
    本小組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派,任期內委員出缺時,得由本府補
    派,補派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為止。委員應隨其本職進退。
四、本小組會議視需要召開,由召集人召集並主持;召集人因故未能出席
    時,由副召集人代理;召集人、副召集人均不克出席時,由召集人指
    定委員一人代理,委員不克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五、本小組會議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決議事項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
    同意,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六、本小組開會時,得邀請有關單位代表或專家學者列席參與。
七、本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
八、本小組行政業務,由本府社會處派員兼辦。
九、本小組決議事項,由本府分送各有關機關(單位)辦理。
十、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府社會處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