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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縣陸上盜濫採土石聯合查緝取締小組設置及執行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12 月 14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縣法規/建設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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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取締本縣盜濫採土石案件,特依
    經濟部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經務字第○九四○二七○八九三○號
    令發布加強取締陸上盜濫採土石方案,設置臺中縣陸上盜濫採土石聯
    合查緝取締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實施範圍,指本縣轄區賦存於陸地之礦業法第三條所列各礦以
    外之土、砂、礫及石等天然資源。
三、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統籌有關盜濫採土石違法事件之查緝、取締、推動及聯繫等事宜。
(二)協調各機關、單位實施盜濫採土石之查緝、取締及權責界定等工作
      。
(三)督導下級機關、單位對盜濫採土石違法事件之處理。
四、本小組由本府建設局召集,並辦理本小組有關事務,得視違規區域及
    性質通知相關單位派員參加,由下列機關、單位派員兼任:
(一)本府民政局(位原住民保留地)。
(二)本府建設局。
(三)本府工務局。
(四)本府農業局。
(五)本府地政局及所轄各地政事務所。
(六)臺中縣警察局(一組警網)。
(七)臺中縣環境保護局。
(八)各鄉(鎮、市)公所。
五、相關單位於接獲檢舉或違規案件,依規定程序主動通報本小組會勘處
    理。
六、本小組成員於接獲執勤通知後(包括電話、傳真),應依指定時間、
    地點集合,並應保密,所需交通工具,除臺中縣警察局一組警網之警
    車由警察局支援外,由本府建設局協調行政室庶務課調派支援。
七、本小組會議不定期召開臨時會,並負責違規案件權責劃分界定,如有
    疑義,簽報上級協調認定。
八、本小組成員於執勤時佩帶識別證或臂章,以資識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