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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國民小學學童課後委託接送管理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03 月 19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市法規/教育處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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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維護學童安全,加強國民小學學童課
    後接送之管理,特訂定本要點。
二、各國民小學應分區或分時段放學,並規劃學童放學路線與接送方式。
三、各國民小學應訂定學童課後接送注意事項,以書面通知學生家長並公
    告之。
    各國民小學應製作學童等候區或接送區之標示牌,張貼於校園週邊明
    顯處。
四、接受家長委託課後接送學童之安親班、才藝中心、補習班等業者(以
    下簡稱業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於學年開始前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並選擇接送方式向學校
      提出申請:
      1.徒步接送者,其立案文件、家長委託書、接送學童名冊及接送人
        員基本資料。
      2.車輛接送者,除前目文件外,另應檢附司機駕照影本及車籍相關
        資料。
(二)業者接送人員到校接送學童,應出示識別證於學校指定區域接送,
      並負責維持學童秩序。
(三)配合學校及本府相關單位稽查。
五、各國民小學應將申請接送學童業者之業者資料加以建檔並妥善保管。
六、各國民小學應派專人督導學童課後接送情形,發現有違規情事,立即
    加以勸導,並通知學生家長。
七、本府應會同監理及警察相關單位不定期抽查,將檢查結果函送目的主
    管單位核處並追蹤輔導。
八、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府另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