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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維護學童安全,加強國民小學學童課 後接送之管理,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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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國民小學應分區或分時段放學,並規劃學童放學路線與接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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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國民小學應訂定學童課後接送注意事項,以書面通知學生家長並公 告之。 各國民小學應製作學童等候區或接送區之標示牌,張貼於校園週邊明 顯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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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接受家長委託課後接送學童之安親班、才藝中心、補習班等業者(以 下簡稱業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於學年開始前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並選擇接送方式向學校 提出申請: 1.徒步接送者,其立案文件、家長委託書、接送學童名冊及接送人 員基本資料。 2.車輛接送者,除前目文件外,另應檢附司機駕照影本及車籍相關 資料。 (二)業者接送人員到校接送學童,應出示識別證於學校指定區域接送, 並負責維持學童秩序。 (三)配合學校及本府相關單位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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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各國民小學應將申請接送學童業者之業者資料加以建檔並妥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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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各國民小學應派專人督導學童課後接送情形,發現有違規情事,立即 加以勸導,並通知學生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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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府應會同監理及警察相關單位不定期抽查,將檢查結果函送目的主 管單位核處並追蹤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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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府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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