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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縣戶政文物館工作小組設置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04 月 30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縣法規/民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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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統一蒐藏、保存戶政沿革史料及便利
    學術研究,成立臺中縣戶政文物館(以下簡稱文物館),並設置臺中
    縣戶政文物館工作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其設置依本要點之規定
    。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關於戶政文物之蒐集、解譯、整理及保存事項。
(二)關於戶口調查簿、戶口調查副簿、戶籍登記簿及戶籍登記申請書等
      簿冊書證之蒐集與保存事項。
(三)關於戶政事務所歷來使用之機具儀器蒐集、保管與展示事項。
(四)其他與文物館有關事項。
三、本小組召集人一人,由本府民政處處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本府
    民政處副處長兼任,執行秘書一人,由戶政科科長兼任,委員若干人
    ,由本縣各鄉(鎮、市)戶政事務所主任兼任,及顧問若干人,遴聘
    熟諳戶政業務,具有專業才能人士擔任。
四、本小組設下列各組辦事:
(一)行政組:負責文物展出、資料編印等文書處理。
(二)作業組:負責戶籍資料之蒐集、解譯、整理及歷來使用之戶籍機具
      、儀器蒐集、保管等工作。
五、本小組各組置組長一人,並得視業務實際需要,置幹事若干人,均由 
    召集人就本府民政處及各戶政事務所編制內職員遴選適當人員兼任。
六、本小組人員均為無給職。
七、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府民政處及本縣各鄉(鎮、市)戶政事務所年度
    預算內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