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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縣有土地之管理,提昇本府及各 機關學校經管縣有土地之使用效能,避免土地閒置或低度利用,致土 地資源浪費,特訂定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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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原則所稱閒置土地,指管理機關(單位)經管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 土地者: (一)未依計畫使用或處分、收益之土地。 (二)有地上建物,但無計畫用途之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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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原則所稱低度利用土地,指管理機關(單位)經管具有下列各款情 形之土地者: (一)有計畫用途,但其計畫效能不彰之土地。 (二)經主管單位評估為低度利用之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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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原則所稱主管單位,指本府財政處;管理機關(單位)指臺中縣縣 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六條及第七條規定所稱之管理機關(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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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原則適用範圍為管理機關(單位)經管縣有之公用及非公用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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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處理原則: (一)閒置土地: 1.屬公共設施用地者,各公共設施管理機關(單位)應儘速依計畫 規定開闢使用。經檢討確無保留公共設施需求,於都市計畫通盤 檢討時,由管理機關(單位)擬具計畫轉請都市計畫主管單位規 劃參考。 2.非屬公共設施用地者,經評估能提高土地使用效能,應積極開發 、收益或處分或變更非公用財產,依其性質移交適當管理機關( 單位)接管。 (二)低度利用土地: 1.有計畫用途之土地,主管單位或管理機關(單位)認屬計畫效能 不彰者,除屬政策性計畫外,管理機關(單位)應重新檢討計畫 執行方式,以提昇效益,仍無法提昇效益者,主管單位或管理機 關(單位)得簽准廢止計畫後,另訂計畫用途,以提昇土地使用 效能。 2.經主管單位評估為低度利用之土地,管理機關(單位)應擬訂改 善計畫,以提昇土地使用效益,仍無法提昇效益者,主管單位或 管理機關(單位)得簽准廢止計畫後,另訂計畫用途,提昇土地 使用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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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對於閒置或低度利用之土地,管理機關(單位)應依本原則積極檢討 ,在未妥適處理完竣前,為避免被占用、棄置垃圾影響環境衛生及不 當使用等情事發生,得施作簡易綠美化,並應定期赴現場勘查,拍照 作成紀錄陳報首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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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主管單位得依臺中縣縣有財產管理情形檢核要點規定,對管理機關( 單位)經管之閒置或低度利用土地處理狀況,作定期或不定期之檢核 ,並視辦理情形簽報縣長核定後辦理獎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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