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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市立托兒所收托辦法(原繼續適用)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07 月 18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0 年 05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府授法規字第10000936923號公告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社會類/自治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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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市立托兒所收托事宜,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市立托兒所收托之幼童應符合下列要件:
一、年齡滿二歲至就讀國民小學前之幼童。
二、幼童及其法定代理人於申請收托時均應設籍本市。但符合第五條第一
    項第一款、第三款及第六款規定者,不在此限。
第 3 條
市立托兒所招生名額、申請日期及方式,由托兒所於每年六月十五日前公
告及接受申請,並於八月一日起開始收托。
第 4 條
申請收托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戶口名簿及相關證明文件,由法定代理人親
自或委託他人至登記地點辦理。
第 5 條
公告申請期間內申請收托之幼童,由市立托兒所依下列順序審定入所: 
一、領有本府生活補助之低收入戶。
二、持有本府核發之中低收入家庭幼童身分認定證明者。
三、經本府社會處社工員轉介輔導之危機家庭或機構安置之幼童,或符合
    特殊境遇婦女家庭扶助條例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者 。
四、發展遲緩幼童、持有輕度身心障礙手冊者、單純肢體障礙中度者或重
    要器官失去功能,檢附適於團體活動之證明者。
五、幼童父母一方或兄弟姊妹中有一人為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
六、幼童父母一方為原住民、大陸或外籍配偶者。
七、市立托兒所員工子女。
八、幼童家庭有同胞兄弟姊妹三人以上者。
九、一般市民。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為必須收托,並應將入所幼童資料登入於全國幼生管
理系統,並協助辦理補助事宜;其餘各款同一順序之申請收托幼童超過收
托名額時,第四款至第六款幼童,採個案評估方式辦理;第七款至第九款
幼童,採抽籤方式辦理。
第 6 條
申請收托之幼童,因超過收托名額而未能入所者,市立托兒所應於招生時
,依前條規定決定備取順序;遇缺額時,依序通知入所。
公告申請期間結束後,始申請收托者,依申請時間先後接續排列備取順序
。但屬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之幼童,於遇缺額時,仍得依前條規定
就備取名額優先收托。
第 7 條
市立托兒所採日間托,收托時間如下:
一、一般收托:星期一至星期五為上午八時至下午四時。
二、延長收托:星期一至星期五為下午四時至六時。
第 8 條
市立托兒所得於每年七月停托五日,以辦理環境整理及各項準備事宜。因
辦理重大修繕或遭遇重大事件,而暫不適宜幼童就托時,得報經本府核准
後暫停收托。
前項停托期間,由市立托兒所通知及公告。
第 9 條
市立托兒所收費種類及標準由市立托兒所陳報本府核定,並依預算法程序
辦理;調整時,亦同。
市立托兒所應於每年一月及七月分二期收費。但符合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
至第三款者,得申請按月收費。
停托期間不收取餐點代辦費。
第 10 條
市立托兒所為辦理教保活動,經報請本府核准後,得以代收代付方式收取
代辦費。
前項代辦費支用情形,市立托兒所應公告之。
第 11 條
收托幼童入所就托後,其法定代理人得申請退托。於當月十五日前申請退
托者,其當月已繳教保費及餐點代辦費退還二分之一;於當月十六日以後
申請退托者,不予退費。按期繳費者,退回其未收托月份之教保費及餐點
代辦費。
第 12 條
收托幼童於收托期間連續請病假五日或事假十日以上者,退還請假日數之
餐點代辦費二分之一。
前項申請每年度以二次為限。
第 13 條
收托幼童或其法定代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市立托兒所得予退托:
一、拒不繳費或遲延繳費達十日經催繳仍未繳納。
二、行為嚴重影響教保活動或其他幼童安全,經輔導仍未改善。
三、收托之幼童罹患精神疾病、開放性肺結核或其他不適宜收托之重大疾
    病。
第 14 條
收托幼童每日來所及返家,均應由法定代理人親自或委託他人憑接送證接
送。
第 15 條
本辦法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府另定之。
第 16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