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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縣縣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請假調課補課代課規定(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08 月 10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縣法規/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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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規定依教師請假規則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二、本縣縣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請假所遺課務之調課補課代課,除依
    教師請假規則規定外,依臺中縣立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
    施要點及本規定辦理。
三、教師因事假、病假期間所遺課務應依規定另定時間補授或經學校同意
    後委託同事或由學校逕行指定人員代課、代理,其應支給代課、代理
    人之鐘點費或薪給,由請假人自理。但請病假連續三日以上者(扣除
    國定、例假日),得由學校遴聘合格人員代課、代理,並核支代課鐘
    點費或代理薪給。
四、教師請婚假、產前假、陪產假、分娩假、流產假、喪假、骨髓捐贈假
    、器官捐贈假,請假期間所遺課務,由學校遴聘合格人員代課、代理
    ,並核支代課鐘點費或代理薪給。
五、教師公假期間或公差三日以上(扣除國定、例假日)所遺課務,得由
    學校遴聘合格人員代課、代理,並核支代課鐘點費或代理薪給;但經
    核准以公假進修者,不適用本點規定。
六、教師留職停薪、停聘期間及解聘、辭聘,所遺課務由學校遴聘合格人
    員代課、代理並核支代課鐘點費或代理薪給。
七、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公差、請假期間所遺行政職務,應經學校同意,
    委託同事代理,必要時得由學校逕行派代。
八、教師兼任導師者,其公差、請假期間所遺導師職務得由學校指派未兼
    職務教師代理。
    除喪假外,導師費改由代理人核實支領。
九、未兼職務教師代理導師職務期間,如因教學需要無法減少授課鐘點時
    ,在不重領不兼領原則下,依其實際代理日數 (含星期例假日 ),以
    一星期四小時為計算基準,按比例計支代理導師鐘點費。但代理時間
    經折算鐘點不及一小時者,不計。
十、領有特教津貼之教師,公差、請假連續達三日以上(扣除國定、例假
    日)者,特教津貼改由代理人核實支領。
十一、有關教師兼課或遴聘合格人員代課、代理,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