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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處理有關鑑定、安置及輔導事宜,依 特殊教育法第十二條及其施行細則第九條第三項規定,特設「臺中縣 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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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訂定與規劃鑑定、安置及輔導之實施方式、程序與相關事宜。 (二)督導鑑定、安置及輔導工作之執行。 (三)檢討及確認特殊教育學生教育安置之適當性。 (四)評估鑑定、安置及輔導工作績效。 (五)其他有關特殊教育鑑定、安置及輔導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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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縣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教育局局長 兼任;總幹事一人,由教育局特殊教育課課長兼任;執行秘書一人, 由教育局特殊教育課承辦人兼任。置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五人,聘請專 家、學者、教師、專業人員、相關團隊及家長代表等為委員。 委員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代表服務機關出任者應 隨其本職進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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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會開會時,得視需要邀請專業諮詢顧問及家長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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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會定期召開會議;如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認為必要時,得召開臨時 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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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會決議事項,經報請 縣長核定後,交由業務主管單位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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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會為適時處理有關特殊教育學生之鑑定及就學輔導、相關安置協調 事宜,必要時得依任務編組方式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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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預算及教育部補助款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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