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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設置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縣法規/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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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處理有關鑑定、安置及輔導事宜,依
    特殊教育法第十二條及其施行細則第九條第三項規定,特設「臺中縣
    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訂定與規劃鑑定、安置及輔導之實施方式、程序與相關事宜。
(二)督導鑑定、安置及輔導工作之執行。
(三)檢討及確認特殊教育學生教育安置之適當性。
(四)評估鑑定、安置及輔導工作績效。
(五)其他有關特殊教育鑑定、安置及輔導事項。
三、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縣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教育局局長
    兼任;總幹事一人,由教育局特殊教育課課長兼任;執行秘書一人,
    由教育局特殊教育課承辦人兼任。置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五人,聘請專
    家、學者、教師、專業人員、相關團隊及家長代表等為委員。
    委員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代表服務機關出任者應
    隨其本職進退。
四、本會開會時,得視需要邀請專業諮詢顧問及家長列席。
五、本會定期召開會議;如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認為必要時,得召開臨時
    會議。
六、本會決議事項,經報請  縣長核定後,交由業務主管單位執行。
七、本會為適時處理有關特殊教育學生之鑑定及就學輔導、相關安置協調
    事宜,必要時得依任務編組方式執行之。
八、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預算及教育部補助款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