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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促進特殊教育發展及處理各項權益申 訴事宜,依特殊教育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特設「臺中縣特殊 教育諮詢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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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研訂本縣特殊教育發展方向。 (二)整合及提供特殊教育整體性服務,協助本縣特殊教育資源分配。 (三)提供特殊教育學生申訴管道。 (四)審核及檢討特殊教育年度計畫及成效。 (五)研擬本縣特殊教育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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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置召集委員一人,由縣長兼任之;副召集委員一人,由本府教育 局長兼任之;置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一人,由縣長就下列人員派(聘) 兼任之,任期二年,期滿得續派(聘)兼之: (一)本府機關單位代表(含教育、社政、衛生等單位)。 (二)專家學者三人至五人。 (三)民意代表一人。 (四)醫界代表三人。 (五)社團代表二人。 (六)學校代表四人至六人。 (七)家長代表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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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會置總幹事一人,由本府特殊教育課課長兼任;執行秘書一人,由 本府教育局特殊教育課承辦人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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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會每六個月召開會議不得少於一次;但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認為必 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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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會開會時,得視需要邀請專業諮詢顧問及相關家長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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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會決議事項報經 縣長核定後,交由權責單位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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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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