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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獎勵優秀運動選手及績優教練,特訂 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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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主辦機關為本府,執行單位為本府教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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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適用對象如下: (一)比賽日前設籍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滿六個月以上之在籍選手。 (二)指導本市運動選手獲獎之教練。 (三)設籍本市滿二年現仍在籍之選手或教練,獲行政院體育委員會頒發 國光獎章者。 (四)在本市學校就讀且設有學籍,代表參加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之選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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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前點第一款之選手,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本府申請核發獎 助金: (一)代表本市參加全國運動會、全民運動會第一類獲得團體賽前四名或 個人比賽成績前六名者。 (二)代表本市參加全民運動會第二類、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教育部主 辦學校運動聯賽總決賽或全國大專運動會獲得團體賽成績前二名, 田徑、游泳接力賽成績前四名、個人成績前六名。 (三)代表本市參加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全國原住民運動會獲得團 體賽成績前二名,田徑、游泳接力賽成績前四名、個人成績前六名 。 (四)參加全國單項運動協會或臺灣省各單項協會主辦之全國性錦標賽, 比賽項目為全國運動會、全民運動會第一類之項目,且參加隊伍達 八隊以上,獲得團體項目成績第一名、個人成績前三名。但比賽性 質屬分齡者,以個人成績第一名為限。 (五)參加中部五縣市共同辦理各項錦標賽成績第一名,且其參加隊數達 五隊以上。 (六)本市運動會、中小學聯合運動會個人比賽項目創新大會紀錄。 前項第四款申請獎助金每期以擇優申請一項錦標賽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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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全民運動會第一類、第二類依行政院體育委員會訂定之全民運動會舉 辦準則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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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第三點第二款之教練,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本府申請核發 獎助金: (一)指導本市選手獲得第四點第一項第一款之個人或團體賽成績,得擇 優申請一項。 (二)指導本市選手獲得第四點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之團體賽成績,每 種比賽得擇優申請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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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邀請賽、排名賽、表演賽、選拔賽、友誼賽等錦標賽及各項錦標賽之 教師組、公務員組、壯年組、成年組、長青組者均不予獎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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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各比賽項目個人獎助金標準如下表:(單位:新臺幣) ┌────┬───┬───┬───┬───┬───┬───┐ │本要點 │第一名│第二名│第三名│第四名│第五名│第六名│ ├────┼───┼───┼───┼───┼───┼───┤ │第四點 │二十萬│十萬元│五萬元│三萬元│一萬元│八千元│ │第一項 │元 │ │ │ │ │ │ │第一款 │ │ │ │ │ │ │ ├────┼───┼───┼───┼───┼───┼───┤ │第四點 │五萬元│三萬元│一萬元│八千元│六千元│五千元│ │第一項 │ │ │ │ │ │ │ │第二款 │ │ │ │ │ │ │ ├────┼───┼───┼───┼───┼───┼───┤ │第四點 │五萬元│一萬五│八千元│六千元│四千元│三千元│ │第一項 │ │千元 │ │ │ │ │ │第三款 │ │ │ │ │ │ │ ├────┼───┼───┼───┼───┼───┼───┤ │第四點 │六千元│四千元│三千元│ │ │ │ │第一項 │ │ │ │ │ │ │ │第四款 │ │ │ │ │ │ │ ├────┼───┼───┼───┼───┼───┼───┤ │第四點 │二千元│ │ │ │ │ │ │第一項 │ │ │ │ │ │ │ │第五款 │ │ │ │ │ │ │ ├────┼───┴───┴───┴───┴───┴───┤ │第四點 │二千元 │ │第一項 │ │ │第六款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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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各比賽項目團體賽獎助金標準如下: (一)法定報名人數三至九人者,以該項法定報名總人數乘以個人項目獎 助金標準額百分之八十發給。 (二)法定報名人數十人以上者,以該項法定報名總人數乘以個人項目獎 助金標準額百分之七十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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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指導選手個人或團體賽成績獲獎之教練,比照個人獎助金標準額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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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團體賽成績為個人成績累計者,以申請個人項目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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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獲得全國運動會、全民運動會第一類團體賽成績連續三屆第一名者 ,另發給獎金新臺幣二十萬元,第四屆起連續蟬聯第一名者,每屆 再加獎助金新臺幣二十萬元。 前項獎助金由本市體育會單項委員會具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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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獲行政院體委會頒發國光獎章者,發給獎助金新臺幣二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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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獎助金申請期間如下: 每年五月一日至五月十五日,受理申請前一年十一月一日起至該年 四月三十日之比賽。 每年十一月一日至十一月十五日,受理申請該年五月一日至十月三 十一日止之比賽。 獎助金申請逾前項規定之申請期間者,不予受理。 獲得國光獎章者,應於頒發後二年內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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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申請核發獎助金應填具申請表並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府提出: (一)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 (二)比賽成績證明。 (三)該項比賽之秩序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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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本獎助金經費由本府教育處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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