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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縣政府為使本縣村(里)幹事從事村(里)業務工作有所遵循, 特訂定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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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村(里)幹事之配置,以不低於村(里)數之半數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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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村(里)幹事服務事項如下: (一)推行政令、反映民意。 (二)推行村(里)育樂活動。 (三)協助辦理社會救助、福利服務及兒少受虐、老人保護、高風險家庭 及弱勢家庭脫困通報業務、其他村(里)福利及建設事項。 (四)代繕各申請書表及辦理村(里)辦公處證明事項。 (五)分送有關役政通知單、徵集令及辦理役男兵籍調查及兵役資料之查 報。 (六)協助村(里)長召開村(里)民大會或鄰長會議,並作成詳細紀錄 。 (七)協助辦理各種公職人員選舉選務工作。 (八)協助辦理房屋稅、地價稅發單催徵、綜合所得稅輔導申報、發單、 催徵暨退稅及協助農業災害現金救助案件之受理與勘查工作。 (九)辦理村(里)工作會報之各項行政庶務。 (十)村(里)長交辦有關村(里)民服務事項。 (十一)鄉(鎮、市)公所交辦事項。 前項第十一款所稱交辦事項,指臨時性統籌支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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