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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縣政府性騷擾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作業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01 月 05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縣法規/人事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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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防治性騷擾及保護被害人之權益,依
    性騷擾防治法第七條第二項之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本府員工及其與在本府接受服務之人員間發生之性騷擾事
    件。
三、本府於知悉有性騷擾情事,即應糾正,並依下列事項採取有效補救措
    施:
(一)保護被害人之權益及隱私。
(二)辦公場所空間安全維護或改善。
(三)對行為人之懲處。
(四)其他防治及改善措施。
四、本府受理性騷擾事件,應指定專責人員協調處理;申訴管道如下:
    專線電話:04-25263100 轉 3520。
    專線傳真:04-25240901。
    電子信箱:f45266@taichung.gov.tw。
五、本府設置性騷擾申訴及調查委員會(以下簡稱調查委員會)處理性騷
    擾申訴事件。置委員五人,由縣長就本府人員中指派之,並指定一人
    為主任委員;主任委員因故無法主持會議時,得指定委員代理之;委
    員之任期二年。
  前項委員,女性不得低於二分之一。
六、調查委員會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
    始得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七、性騷擾申訴事件,應以書面或言詞提出。其以言詞為之者,受理之人
    員或單位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訴人朗讀或使其閱讀,確認內容無誤後
    ,由其簽名或蓋章。申訴書或言詞作成之紀錄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訴人之姓名、性別、年齡、身分證統一號碼或護照號碼、服務或
      就學之單位及職稱、住所或居所、聯絡電話。
(二)有法定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年齡、身分證統一號碼或護照號碼
      、職業、住所或居所、聯絡電話。
(三)有委任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年齡、身分證統一號碼或護照號碼
      、職業、住所或居所、聯絡電話,並檢附委任書。
(四)申訴事實內容及相關證據。
(五)申訴之年月日。
    申訴書或言詞作成之紀錄不合前項規定,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通知
    申訴人於十四日內補正。
八、性騷擾申訴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應不予受理:
(一)申訴書或言詞作成之紀錄,未於前點第二項所定期限內補正者。
(二)同一事件已調查完畢,並將調查結果函復當事人者。
    不受理之性騷擾申訴事件,應於申訴或移送到達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
    當事人,並應副知臺中縣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以下簡稱家暴
    防治中心)。
九、性騷擾申訴事件之調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應自行迴避︰
(一)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
      此關係者為事件之當事人者。
(二)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該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
      務人之關係者。
(三)現為或曾為該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
(四)於該事件,曾為證人、鑑定人者。
十、性騷擾申訴事件之調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當事人得申請迴避︰
(一)有前點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
(二)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調查有偏頗之虞者。
    前項申請,應舉其原因及事實,向調查委員會為之,並應為適當之釋
    明;被申請迴避之調查人員,對於該申請得提出意見書。
    被申請迴避之調查人員在調查委員會就該申請事件為准駁前,應停止
    調查工作。但有急迫情形,仍應為必要處置。
    調查人員有第一項所定情形不自行迴避,且未經當事人申請迴避者,
    調查委員會應命其迴避。
十一、性騷擾申訴事件應自接獲申訴或移送申訴案件到達七日內開始調查
      ,並於二個月內調查完成,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
十二、調查委員會作成決議前,得由申訴人或其授權代理人以書面撤回其
      申訴;申訴經撤回者,不得就同一事由再為申訴。
十三、本府處理性騷擾申訴事件有關人員,對於當事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
      辨識身分之資料,除有調查之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者外,應
      予保密。違反者,主任委員應終止其參與,並得視其情節追究責任
      ,簽報縣長予以懲處,並解除其職。
十四、本府調查性騷擾事件,依下列原則為之:
  (一)調查性騷擾事件應以不公開之方式為之,並保護當事人之隱私及
        人格法益。
  (二)調查性騷擾事件應秉持客觀、公正、專業原則,給予當事人充分
        陳述意見及答辯之機會。
  (三)被害人之陳述既已明確,無詢問必要者,應避免重複詢問。
  (四)調查性騷擾事件,得通知當事人及關係人到場說明,並得邀請相
        關學識經驗者協助。
  (五)性騷擾事件之當事人或證人有權力不對等之情形時,應避免其對
        質。
  (六)調查人員因調查之必要,得於不違反保密義務範圍內另作成書面
        資料,交由當事人閱覽或告以要旨。
  (七)處理性騷擾事件之有關人員,對於當事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
        身分之資料,除有調查之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考量者外,應予保
        密。
  (八)性騷擾事件調查過程中,得視當事人之身心狀況,主動轉介或提
        供心理輔導及法律協助。
  (九)對於在性騷擾事件申訴、調查、偵查或審理程序中,為申訴、告
        訴、告發、提起訴訟、作證、提供協助或其他參與行為之人,不
        得為不當之差別待遇。
十五、本府就性騷擾事件調查及處理結果應以書面通知當事人及家暴防治
      中心。
      書面通知內容應包括處理結果之理由、再申訴之期限及再申訴機關
      。
十六、調查中之性騷擾事件已進入偵查或審判程序者,調查委員會得決議
      暫緩調查。
十七、性騷擾行為經調查屬實,本府應視情節輕重,對加害人依法為適當
      之懲處或為其他處理,並予以追蹤、考核及監督,避免再度發生性
      騷擾或報復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