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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處理本府各單位移送行政執行前行政 罰鍰分期繳納申請案件,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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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罰鍰繳納義務人(以下簡稱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填具 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釋明理由向本府各該作成行政罰鍰處分 之單位申請分期繳納罰鍰金額: (一)不能一次完納行政罰鍰金額,但可提供相當擔保。 (二)因天災、事變,致義務人遭受重大財產損失,不能一次完納行政罰 鍰金額。 (三)其他特殊情形並確有全數繳納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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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府各單位受理行政罰鍰分期繳納申請後,經審查符合前點各款規定 者,得依下列標準准予分期繳納罰鍰金額: (一)罰鍰金額未滿新臺幣五萬元之案件,得分二期至六期繳納。 (二)罰鍰金額新臺幣五萬元以上,未滿新臺幣二十萬元之案件,得分二 期至十期繳納。 (三)罰鍰金額新台幣二十萬元以上之案件,得分二期至十二期繳納。 依前項各款之最高期數標準予以分期繳納仍無力完納,而情形特殊有 延長期數之必要者,得專案簽請市長核定延長期數,但最高不得超過 十八期。 前二項所稱之分期,每一期為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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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義務人經核准分期繳納後,應填具行政罰鍰分期繳納切結書,並按期 向本府繳納,逾期未繳納、有任何一期票據未獲付款或所提之相當擔 保有滅失之虞者,視為全部到期,由本府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行政 執行處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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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分期繳納最後一期之期限末日不得逾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三十一條規定 之請求權時效及行政執行法第七條之執行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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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府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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