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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 (一)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二項。 (二)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第十八點。 (三)行政院頒發文書處理手冊第捌點文書保密。 (四)法務部九十六年九月二十六日法政決字第○九六一一一四○一六號 函頒政風機構協助機關落實檢舉(陳情)人身分保密實施要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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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目的 為強化並落實檢舉(陳情)人身分保密,鼓勵民眾勇於舉發不法,建 立全民監督機制,特訂定本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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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實施計畫 受理具名檢舉(陳情)案件,檢舉(陳情)人身分保密作業流程如下 : (一)本府各單位與所屬各機關因業務性質須經常受理民眾檢舉(陳情) 者,應由單位主管或機關首長指定之主管級以上人員擔任專責人員 辦理檢舉(陳情)人身分保密事宜。 (二)收發人員發現所收文書係屬檢舉(陳情)性質者,應送計畫處或研 考人員列管,計畫處或研考人員列管後,並應依檢舉內容,分案予 相關單位辦理,以上過程皆需符合保密規定。 各機關或單位收受檢舉(陳情)案件後,應由專責人員於信封上批 示負責辦理之業務主辦科或指定人員後,再將資料密封交由收發人 員登錄,勿由收發人員自行檢視資料、分案。 收發人員登錄之內容不得顯示檢舉(陳情)人姓名或身分辨識資料 。 (三)專責人員接獲具名檢舉(陳情)案件,經檢視檢舉(陳情)內容無 須保密者,移請業務主辦科或指定人員處理,否則應以電話、函件 、親訪或其他方式查證確認檢舉(陳情)人身分及檢舉(陳情)情 事後,將檢舉(陳情)函件隱去足資辨識檢舉(陳情)人身分之相 關資料,影印送交主辦科或指定人員處理;無法影印者,摘錄其內 容轉交。惟如案件辦理需要或檢舉(陳情)人身分經查證,屬冒名 或虛名者,得將全案資料移交業務主辦科或指定人員處理。 (四)業務主辦科或指定人員處理真實具名檢舉(陳情)案件因案情需要 須聯繫或訪談檢舉(陳情)人時,由專責人員代為聯繫或訪談,並 將結果轉知業務主辦科或指定人員續辦;但全案資料業已移交業務 主辦科或指定人員辦理者,由其自行處理、答復。 (五)業務主辦科或指定人員辦理完成之具名檢舉(陳情)案件,其檢舉 (陳情)人身分資料仍由專責人員保管者,應將答復函件簽准後空 留受文者欄,交由專責人員填註寄發。案件歸檔時,由專責人員將 檢舉(陳情)人身分資料密封後,送交業務主辦科或指定人員併卷 歸檔。 (六)檢舉(陳情)人親至機關或業務主管單位檢舉(陳情)者,如事先 表明係檢舉(陳情)事由時,由警衛或接待人員聯繫檢舉(陳情) 案主管單位之專責人員或其指定人員受理,受理人員應將檢舉(陳 情)內容製作成書面資料後,依照本計畫相關規定辦理檢舉(陳情 )人身分保密事宜。 (七)檢舉(陳情)人以電話向機關或業務單位檢舉(陳情)者,由總機 或受話等相關人員依照前項規定辦理。 (八)專責人員或承辦人員保管或密封之檢舉(陳情)人身分辨識資料, 非經單位主管同意,他人不得閱覽或啟封;經核准閱覽或啟封者, 應於相關文件中註明原因、發生時間及知悉人員姓名。 (九)檢舉(陳情)人親至機關或業務主管單位製作檢舉(陳情)紀錄時 ,應選擇適當場所,採取隔離措施,並將談話音量放低,於必要時 請政風處派員協助。 (十)公文簽辦過程應避免記載足以辨識檢舉(陳情)人身分之相關文字 或內容(如:據貴會會員、貴單位同仁、同棟鄰居反映等字眼)。 (十一)具名檢舉(陳情)案件函復處理結果時,應予分函辦理,避免將 檢舉(陳情)人及被檢舉(陳情)人併列於受文者正、副本欄位 ,或併列時檢舉(陳情)人欄位僅書名「檢舉(陳情)人」字樣 。 (十二)專責人員、業務主辦科或指定人員發現檢舉(陳情)案情外洩、 案卷遺失及可能洩漏檢舉(陳情)人身分等情事,應立即報告單 位主管,並通知政風機構協助研採補救措施及查明責任歸屬。 (十三)承辦人員收受普通件文書後,經審酌認為係屬檢舉(陳情)性質 者,應即改作機密文書處理。 (十四)具名檢舉之檢舉(陳情)案件需交辦所屬或其他機關或單位處理 時,應以密件為之。如案情特殊,不宜使所屬或其他機關或單位 知悉檢舉(陳情)人身分時,應將檢舉陳情函件隱去足資辨識檢 舉陳情人身分之相關資料後,再影印送交他機關或單位處理;無 法影印者,摘錄內容;如有聯繫檢舉(陳情)人之必要時,應由 原承辦人代為聯繫檢舉(陳情)人;案件辦理完成時,亦應由原 承辦人負責答復檢舉(陳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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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府所屬各機關,除另訂相關保護檢舉(陳情)人身分規定者外,適 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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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計畫執行情形由政風處於年度內不定期稽核,稽核要項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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