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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結合社會資源,充實學校設備,發 展學校教育,斟審本縣實際需要,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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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個人或團體捐助本縣國民中、小學,得依本要點給予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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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縣國民中小學應有效結合家長、校友、社區人士及熱心教育之團體 或個人,共圖學校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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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獎勵方法如下: (一)頒給感謝狀、獎狀、獎牌、匾額。 (二)感謝獎、獎狀由學校利用教學參觀日、校慶及其他重大集會轉發; 獎牌、匾額由本府或學校擇期於校務發展會議、家長會長聯誼會議 及其他重要會議或慶典活動頒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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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捐資給獎標準如下: (一)捐資未滿新臺幣十萬元者,頒給學校感謝狀。 (二)捐資新臺幣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頒給本府感謝狀。 (三)捐資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頒給本府感謝狀或獎牌 。 (四)捐資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頒給本府感謝狀及銀質 獎牌(章)。 (五)捐資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者,頒給本府感謝狀及金質獎牌(章)或 匾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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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依前點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給予獎勵者,每年八月份由學校填具事實 ,檢附捐資證件(如附表),報請本府核定並由受贈學校籌製獎牌、 匾額後依第四點規定頒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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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以不動產、新臺幣以外之動產捐助者,按捐助時價折新臺幣計算之; 同一捐資人(團體)得併校及跨學年度累計捐資額度給獎,但同筆捐 資僅得列計一次,不得重覆累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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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各國民中小學鼓勵捐資興學,其有功人員依下列規定獎勵。各校得以 一學年累計數額,於每年八月份檢具事實報本府彙辦: (一)十八班以下學校鼓勵捐資興學金額在新臺幣五萬元以上未滿二十五 萬元者,嘉獎一次,三人;十九班以上學校鼓勵捐資興學金額在新 臺幣十萬元以上未滿五十萬元者,嘉獎一次,三人。 (二)十八班以下學校鼓勵捐資興學金額在二十五萬元以上未滿五十萬元 者,嘉獎一次二人及嘉獎二次二人;十九班以上學校鼓勵捐資興學 金額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嘉獎一次二人及嘉獎 二次二人。 (三)十八班以下學校鼓勵捐資興學金額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未滿二 百五十萬元者嘉獎一次二人、嘉獎二次二人及記功一次一人;十九 班以上學校鼓勵捐資興學金額在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 元者,嘉獎一次二人、嘉獎二次二人及記功一次一人。 (四)十八班以下學校鼓勵捐資興學金額在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以上,嘉 獎一次二人、嘉獎二次二人及記功一次二人;十九班以上學校鼓勵 捐資興學金額在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嘉獎一次二人、嘉獎二次二 人及記功一次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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