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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協助特殊教育教師有效運用教學方法 ,並因應特殊教育發展趨勢,依據特殊教育法第十五條及特殊教育法 施行細則第十條,設置特殊教育輔導團(以下簡稱本團),特訂定本 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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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團任務如下: (一)協助規劃特殊教育發展,提供適性教育及提昇特殊教育教學品質。 (二)研究發展創新教學方法,建立各學習領域教材資源,豐富教師教學 內涵。 (三)輔導教師積極研究進修,鼓勵創新,發揮教育功能。 (四)配合辦理特殊教育評鑑及巡迴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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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團組織: (一)置團長一人,由本府教育處處長兼任,綜理團務;置副團長一人, 由本府教育處副處長兼任,襄理團務。 (二)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教育處特教科長兼任,負責規劃輔導團業 務。 (三)置幹事兩人,由本府教育處業務承辦人及臺中縣(以下簡稱本縣) 特教資源中心主任兼任,負責執行輔導團業務。 (四)輔導團分資賦優異組及身心障礙組,各置召集人 1 人及副召集人 一至三人,各組得視需要遴聘特教輔導員至多為二十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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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聘用資格: (一)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 1.具備三年以上之特殊教育學生教學輔導經驗者。 2.學有專精之社會人士或已退休且熱心推動特教工作之資深特教教 師。 3.對於特殊教育課程與教材教法及行動研究等層面,具有一定素養 者。 (二)特教輔導員為一年一聘,均為無給職,需實際從事輔導工作,並接 受輔導專業成長訓練課程,工作績優者得續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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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權利義務: (一)各組召集人及副召集人負責召集該組輔導員策劃年度輔導工作計畫 。 (二)輔導員均屬學校編制教師。專任輔導員每星期授課四節,學校得聘 代理(課)教師;輔導員每星期減少授課二節,但如受課程無法分 割之限制,得彈性調整減課節數,公假期間之課務得以代理(課) 方式辦理。 (三)專任輔導員以每星期進行二次教學輔導為原則,並應進行課程規劃 設計、輔導教學(教學示範、專題演講)、行動研究以及教學視導 、課程評鑑、諮詢服務,並輔導各校進行教學相關議題之研究,輔 導員應協助策劃、推動該領域年度輔導工作計畫,並配合專任輔導 員進行實際巡迴輔導工作。 (四)輔導員均應接受持續之培訓。 (五)輔導員有選派參與各項進修研習課程及外埠參觀或出國考察之權利 與義務。 (六)輔導員辦理各項輔導工作時得依實際工作內容請領講師鐘點費或差 旅費。 (七)服務績效優異之輔導團員每學年依規辦理敘獎。 (八)專任輔導團員參與本縣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甄試時,另依上開甄 試計畫積分採計方式優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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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實施方式: (一)會議召開: 每學年度至少召開兩次團務會議,由團長召集。第一次於第一學期 初召開,審議輔導團及各組工作計畫。第二次於第二學期結束前召 開,檢討年度工作執行績效。並視需要時得不定期召開臨時會議。 (二)工作內容: 1.輔導與教學: (1)依學校需求實施訪談諮詢、專題演講、教學研究、個案討論、 教學演示等。 (2)輔導新設特教班之學校。 (3)舉辦特殊教育輔導小組轉銜、座談、經驗分享。 2.研發與推廣: (1)針對學校各種特殊教育辦理各種研究與進修、研習活動。 (2)收集現有教材、教具資源或引介優良教學法,推廣供教師教學 參考。 (3)配合出版有關教學輔導或個案處理之研究刊物。 3.訪視與評鑑:辦理特殊教育訪視、評鑑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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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經費: 本團所需經費由本府特殊教育相關預算項下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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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獎勵: 輔導員工作成績優良者,由本府教育處簽予獎勵,並作為續聘之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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