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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特殊教育資源中心設置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6 月 18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市法規/教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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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台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輔導特殊教育正常發展,依據特殊教
    育法施行細則第十條,設立台中市特殊教育資源中心(以下簡稱本中
    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中心任務如下: 
(一)提供本市各級學校特殊教育教師、特殊學生之教材教具和各項輔具
      之借用。
(二)提供教師、家長各項特殊教育知能及教學輔具諮詢服務。 
(三)與學術單位及民間機構合作開發教材教具及教育輔具。 
(四)支援特殊教育專業團隊服務及核派特教助理服務特殊學生。
三、本中心置主任一人,由教育處處長兼任;執行秘書一人,由教育處特
    殊教育科科長兼任;總幹事一人,由本中心所在學校校長兼任;下設
    輔導組、推廣組、資訊組,各組置組長一人,組員若員干人,由本府
    就學校教師、學者專家或相關專業人員聘兼之;各組職掌如下:
(一)輔導組: 
      1.協調安排特殊教育專業團隊、教師助理巡迴服務。 
      2.提供家長、教師與特殊學生的專業諮詢與心理輔導。 
      3.組織志工團。 
      4.協助特殊個案鑑定轉介相關安置事宜。 
      5.提供社區、學校教學資源及查詢服務。 
(二)推廣組: 
      1.管理教具、輔具設備、提供借用服務與使用訓練。 
      2.蒐集管理特殊教育教學資料、教材及參考資料。 
      3.辦理中心簡報及各項會議活動。 
      4.佈置中心環境。 
(三)資訊組: 
      1.建立特教資源中心網路。 
      2.建置中心網頁。 
      3.建立本市特教學生電腦化個案資料庫。 
      4.規劃建置業務資訊化系統。 
      5.資訊系統軟硬體維護管理。
四、本中心每半年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由主任召開臨時會議。
五、本中心得置顧問若干人,由本府聘兼之。
六、本中心所需經費由教育部補助,及本府編列年度預算支應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