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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縣政府服務禮貌人員選拔活動實施計畫(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縣法規/計畫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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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為落實以顧客滿意為導向,讓民眾深切感受政府服務熱忱,以精進服
    務品質,提升本府服務效能。
二、活動期間:   
  每年七月一日至七月十五日
三、主辦單位:
  計畫處(服務科)
四、票選活動對象:
(一)本府各單位全體同仁(含約聘僱及臨時人員)。
(二)活動期間至本府洽公之民眾。
五、選拔方式:
(一)初選:
      1.由本府各單位推薦公認形象清新、態度親切、禮貌週到之服務優
        良人員。
      2.前款推薦名額:各單位正式編制內人員、約聘僱人員及臨時單工
        (不包含外館人員),總計人數不超過三十人者推薦一名,超過
        三十人者每滿三十人增加推薦名額一名。
(二)複選:
   1.民眾票選
        選票由本府計畫處依推薦名單統一印製,於活動期間由服務台服
        務人員發給來府洽公民眾每人一張,請其勾選最滿意之服務禮貌
        優良人員後,投入投票箱內。
   2.本府同仁票選
        由計畫處依各單位提報之人數發送選票,以不記名方式勾選最滿
        意之服務禮貌優良人員後,於活動期間將選票投入票箱。
   3.得票數以前兩種票選票數加總統計。
(三)投票箱置放本府一樓大廳服務台,箱面註明「台中縣政府服務禮貌
      人員選拔活動投票箱」。
(四)每年選出得票數最高者十名為服務禮貌優良人員,得票數相同致超
      出應選出名額時,以抽籤方式決定。
六、開(計)票地點及方式:
(一)開(計)票地點設於本府計畫處服務科。
(二)選拔活動結束當日十六時,由計畫處會同政風處將投票箱密封。
(三)活動結束翌日由計畫處會同政風處開啟票箱、統計選票、填具票數
      統計表。
(四)一票僅得圈選一人,選票圈選逾一人或圈選不清者,均視為廢票。
(五)有效票或無效票由開票當日主持人認定之。
七、獎勵投票民眾:
    為鼓勵民眾踴躍投票,只要填妥選票並投入票箱者,即可參加抽獎,
    由縣長於業務會報或縣務會議中抽出頭獎三名、貳獎五名及普獎十名
    ,依抽中獎項由本府致贈精美禮品一份,惟中獎者如為本府員工,取
    銷其得獎資格。
八、獎勵:
    複選獲選為服務禮貌人員前三名者記功乙次,第四名至第六名嘉獎貳
    次,第七名至第十名嘉獎乙次,並做為年終考績之重要參考,另於主
    管會報或縣務會議中由縣長頒發獎狀乙幀。
九、宣導:
  運用各項媒體及網路加強宣導,並張貼活動海報。
十、經費:
      由本府年度預算施政計畫綜合業務─革新為民服務─業務費項下
    支應。
十一、其他:
    本計畫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補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