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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縣政府所屬各級學校教育儲蓄戶督導小組設置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05 月 30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縣法規/教育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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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教育部推動學校教育儲蓄戶實施要點第八點規定訂定之。
二、學校教育儲蓄戶督導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負責推動與督導各學校教育儲蓄戶業務。
(二)輔導學校將勸募所得分配予困難個案學生。
三、本小組置委員十人至十四人,由本府教育處處長擔任召集人;副處長
    擔任副召集人,並由主辦業務科科長擔任執行秘書,承召集人之命,
    處理小組事務;餘委員由教育處各區駐區督學、學務管理科科長及由
    社會處、財政處及主計處各指派一名擔任之。
四、本小組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會議主席;召集人不克出席時,由副
    召集人為主席,副召集人亦不克出席會議時,由委員兼執行秘書為主
    席,若三人均不克出席,由出席人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五、委員關於案件審議、決議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
    三條之規定。
六、會議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
七、本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
八、學校教育儲蓄專戶之執行情形列入駐區督學不定期視導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