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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教育部推動學校教育儲蓄戶實施要點第八點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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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學校教育儲蓄戶督導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負責推動與督導各學校教育儲蓄戶業務。 (二)輔導學校將勸募所得分配予困難個案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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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小組置委員十人至十四人,由本府教育處處長擔任召集人;副處長 擔任副召集人,並由主辦業務科科長擔任執行秘書,承召集人之命, 處理小組事務;餘委員由教育處各區駐區督學、學務管理科科長及由 社會處、財政處及主計處各指派一名擔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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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小組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會議主席;召集人不克出席時,由副 召集人為主席,副召集人亦不克出席會議時,由委員兼執行秘書為主 席,若三人均不克出席,由出席人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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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委員關於案件審議、決議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 三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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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會議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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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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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學校教育儲蓄專戶之執行情形列入駐區督學不定期視導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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