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
本規程依臺中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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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
臺中縣消防局(以下簡稱本局)置局長一人,承縣長之命,兼受內政部消 防署之指揮、監督、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局長,襄理 局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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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
本局設下列科,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火災預防科:消防安全設備檢查之策劃與執行、違反消防法案件處理 、防火教育宣導及防火管理人之管理與組訓事項。 二、危險物品管理科: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安全管理與檢查、 公共危險物品災害及化學災害應變事項。 三、災害搶救科:災害搶救規劃管理,火災及其他災害配合搶救、救災資 源與消防水源之整備與運用管理及義勇消防人員之編組、訓練、管理 運用及民間救難團體之訓練、管理運用等事項。 四、災害管理科:災害防救體系策劃與推動,災難事故統籌應變與相關單 位之協調、天然災害之防災宣導、教育與應變對策之規劃,推動與應 用,防災資源之建立、整合、訓練、運用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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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
本局置秘書、科長、大隊長、副大隊長、場長、科員、技士、分隊長、小 隊長、技佐、辦事員、隊員、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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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
本局設人事科,置科長、科員、辦事員、書記,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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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
本局設會計科,置科長、科員、辦事員、書記,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 ,並兼辦統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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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
本局設政風科,置科長、科員、辦事員、書記,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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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
本局依轄區特性及業務需要,設救災救護大隊五大隊;大隊下設分隊。 前項所需員額,由本局編制員額內派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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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
本局得設車輛保養場,辦理救災車輛、器材、裝備保養及維護事項,其所 需員額,由本局編制員額內派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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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
本局設局務會報,由局長召集之,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以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局長。 二、副局長。 三、秘書。 四、科長。 五、大隊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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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除列警察官等者外,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列警察官等人員之管理,適用警察人員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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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
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局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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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條 |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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