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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確保本府及所屬機關或學校辦理文教 藝術、體育競技、育樂休閒、慈善公益、生活新知及民俗節慶等活動 之順利進行,並確保參與人員生命、身體安全,特訂定本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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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場地及設施安全性之強化 (一)室外活動之場地應選空曠、安全無虞之處所,如非活動需要,應選 平坦、地質堅硬且無塌陷之場地。如場地靠近水邊,應置救生員, 並有救生圈或救生艇備用;如搭設舞台、看板、帳棚或其他設施, 其結構及機電安全應由相關專業技師事先檢查簽證負責,以確定其 安全性;施工過程應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相關規定辦理,以維護勞工 安全。 (二)主辦單位如於空地、廣場搭蓋臨時性建築物,應事先向本府工務處 申請核准始得動工,施工過程應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相關規定辦理, 以維護勞工安全,搭建完成後由本府工務處會同相關單位勘驗檢查 合格,始得使用。 (三)活動使用之器材應依活動之性質由主辦單位會同專家慎選,並作實 地之安全測試,如法令訂有標準規格之器材時,應使用合格之標準 器材。並應避免使用火把、爆竹煙火及氫氣灌充之氣球等易釀災害 之器具,如為活動所需,應採取相關安全防護措施。 (四)在完成場地選定、佈置並預備相關器材、工具等前置工作後,主辦 單位或主管機關得視需要召集有關人員至場地會勘,確認各項安全 措施,並得遴聘具有舉辦該項活動實際經驗之專業人員參與規劃, 於活動時擔任現場指導。 (五)主辦單位選定之室內活動場地宜寬敞,舉辦活動時須預估參與人數 以作為選定活動場地之參考,並應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 標準」之規定設置消防安全設備,應有足夠之室內逃生出口處及通 道寬度,以確保現場人員能於五分鐘內疏散完畢。 (六)保全措施 1.若現場發生狀況時,應基於任務,針對狀況縝密研判,並實施現 場封鎖與管制。 2.現場發生狀況不論大小均將造成人民生命財產之損失,為求現場 跡證之完整,本縣警察局得視需要於活動現場先期勘察,劃定分 區蒐證、全程錄影,必要時架設影視傳送等系統,供指揮所下達 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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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加強動線規劃 (一)交通管制 1.大型活動現場如需占用道路,其交通管制應具備下列事項: (1)交通管制設施:分向設施、漸變段長度、夜間警示燈號、改道 預告牌面。 (2)行人安全:行人動線。 (3)公車:與公車業者協調公車路線調整、站位遷移事項。 (4)宣傳措施:平面媒體、網際網路。 2.舉辦活動如須占用道路,應依本縣各機關團體舉辦各項活動使用 道路管理相關規定辦理。 3.未使用道路不需交通管制之大型活動,主辦單位應注意行人動線 及散場之疏散。 (二)人員動線 1.主辦單位應對活動場所先期現場履勘,規劃人員進出之動線,必 要時應派遣引導人員並賦予引導任務。 2.規劃安全走廊或交通要道進出口,並明顯標記顯示,期使人員依 序出入,避免造成意外。 3.期前製作緊急疏散指示牌,並標示於適當地段位置,以利緊急疏 散之實施。 4.妥適規劃安全空間及控制路線避難處所,並由專人專責負責管制 、掌握。 5.依活動場所之空間,劃分若干方格,由主辦單位協調本縣警察局 指定分區指揮官與協調點,並由主要幹部在現場負責協調、管制 。 6.為使所有人員均能了解大型活動場所安全路線之使用,主辦單位 得考慮於明顯處所設置大型電視或螢幕宣導,使其知悉進出路線 。 (三)管制人數 1.活動現場人數之多寡,應依現場之空間及避難處所等因素來決定 。 2.對參與活動之群眾,主辦單位應先前公告周知,嚴禁攜帶任何危 險(爆裂)物品,必要時於安全門實施安檢管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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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訂定防護及應變措施 (一)主辦單位應針對活動性質及場地特性,預先蒐集有關活動可能發生 之災害或意外事件之原因,並實施現場勘查,訂定安全防護計畫, 其內容如下: 1.自衛消防編組:將工作人員編組滅火班、通報班、避難引導班、 安全防護班及救護班。 2.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安全設備之維護管理。 3.火災及其他災害發生時之滅火行動,通報連絡及避難引導等。 4.於活動舉行前三日完成「滅火」、「通報」及「避難引導」等訓 練工作。 5.用火、用電之監督管理。 6.防止縱火措施。 7.場所之位置圖、逃生避難圖及平面圖。 (二)主辦單位應對各種意外事故之處理預為研判掌握,有關人員之疏散 及傷病患之運送等應有應變計畫。 (三)主辦單位應針對舉辦活動之內容、特性訂定安全手冊,並於活動前 召集工作人員辦理安全講習,講解活動各項目應注意之事項及有關 各種災害或突發狀況之應變及處置措施,並得於事先活動現場辦理 實地訓練及演練,以保障參與活動人員之安全。 (四)依舉辦活動現場實際狀況,如有必要應預備救護器具及消防水帶、 瞄子等滅火設備,如使用大型音響等電子器材用具,並應隨時預備 滅火器等備用,以確保安全。 (五)洽商辦理相關保險,以確保參與者、工作人員及設備設施之風險補 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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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加強弱勢族群之照護 (一)主辦單位應先就活動性質篩選參加人員,選擇具適當之體能狀況者 參加活動,以避免參加者於活動進行中因體能無法負荷造成意外事 故。對何種體能不適合參與何種活動,可事先洽詢縣內各醫療機構 之專業醫事人員,並公告周知參加者資格(如登載於報名單或海報 )。 (二)活動對象如為老弱、兒童、身心障礙者,應依相關規定事先考量無 障礙設施規劃、輔助器具如輪椅、助行器等適當形式與數量,以及 公廁設施之安排,活動場地應有防滑地磚、地毯、止滑墊等,並加 強扶手、安全護欄等設施。 (三)活動對象如因年齡、健康狀況需特別照顧者,應有家屬陪同或加強 服務人員(工作人員、志工)之訓練,如能以專責照顧之方式尤佳 。針對行動不方便之活動對象,應備有交通(復康巴士等)接送服 務,以維安全。 (四)事先考量活動項目及內容性質,針對幼兒、失智老人及身心障礙者 ,應備有識別名牌(儘可能以顏色區分),並建立緊急聯絡人資料 ,以預防走失;另應加強服務人員之照顧及廣播、協尋之服務。如 活動對象係聽語障礙者時,應有手語翻譯員,以便於溝通聯繫。 (五)如遇有緊急事故發生時,應對兒童、老弱、身心障礙者等特殊對象 優先協助疏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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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加強救護措施 (一)急救人員及設施 1.由活動主辦單位負責製作醫護告示牌,標明活動現場醫護站設置 處及活動之緊急救護負責人,並置醫護人員及救護車輛,俾利民 眾於必要時至醫護站接受適當之醫療救護。主辦單位至少應指派 專人一名,擔任活動之緊急救護負責人,並於救護站擔任全時段 救護指揮官,以利通報聯繫。 2.主辦單位得視需要洽請本縣各醫療機構現場支援,現場支援單位 得向主辦單位收取必要之相關費用;如遇特殊狀況(如國慶燄火 及縣運等萬人以上之活動)可向本縣衛生局申請協調醫療機構及 民間救護車機構支援。 (二)現場事故處理 1.活動進行中,如有意外事故發生,由現場醫護站之醫護人員立即 為其施行必要之醫療措施。 2.現場醫護站之醫護人員及救護車輛應具高度機動性,遇有突發狀 況,迅即掌握救護時效。 3.當有大量傷病患出現,任何人均得立即通知一一九,由本縣消防 局派遣救護人員及責任醫院救護人員共同前往協助救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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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因應天候劇變之措施 (一)如遇天然災害狀況發生時,活動是否實施,主辦單位應參酌行政院 訂頒之天然災害發生停止辦公及上課作業辦法辦理。 (二)活動前如預知有颱風警報、豪雨特報或不適舉辦之天候者,應視情 形順延或取消活動之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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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須知之權責分工表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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