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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縣辦理地方公職人員選舉淨化選舉風氣實施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9 月 09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縣法規/民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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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倡導臺中縣(以下簡稱本縣)節約、和諧、守法的選舉風氣,切實
    防制賄選及暴力介入選舉,使本縣賢能之士能經由公正、公平,公開
    的選舉,達成服務社會的目的,參照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及行政院訂
    頒淨化選舉風氣實施方案特訂定本要點。
二、縣屬各機關學校,本府各單位應普及選舉法律知識教育,以培養學生
    及一般民眾守法之習慣。
三、新聞主管單位應製作宣導短片、廣播節目帶等資料,透過大眾傳播媒
    體、網路之宣導,以改進選舉風氣。
四、各鄉(鎮、市)公所及各警察機關應利用村(里)民大會或基層建設
    座談會及社區發展協會等各種基層組織會議,派員宣導守法、節約,
    選賢與能並加強宣導政府提供獎金,鼓勵檢舉賄選,或舉辦反賄選,
    反暴力系列活動,結合登山健行、慢跑等有益身心活動,吸引大眾共
    同參與擴大宣導效果。
五、警察機關於選舉期間,應設若干賄選暴力蒐證小組,依法執行查察賄
    選、暴力介入選舉工作。
六、警察機關應深入瞭解候選人之實際運作情形,建立賄選、暴力介入選
    舉情資,提報查察賄選暴力執行小組運用。
七、警察機關應配合檢察機關隨時受理檢舉賄選案件。
八、檢舉賄選案件,經法院判決有罪者,受理檢舉機關應不待請求,依職
    權審核後即依照行政院核定之鼓勵檢舉賄選要點相關規定,檢具檢察
    官起訴書、處分書、法院判決書及有關檢舉之資料,依下列標準報請
    法務部撥付檢舉獎金:
(一)因檢舉而查獲縣長候選人賄選者,每一檢舉案件給與獎金新臺幣五
      百萬元。
(二)因檢舉而查獲縣議員候選人賄選者,每一檢舉案件給與獎金新臺幣
      二百萬元。
(三)因檢舉而查獲前二款候選人之配偶、直系血親、五親等內之旁系血
      親、三親等內之姻親或依公職人員選舉候選人競選辦事處及助選員
      設置辦法所設置之負責人賄選者,每一檢舉案件給與獎金新臺幣一
      百萬元。
(四)查獲前三款以外之人賄選者,每一檢舉案件給與獎金新臺幣五十萬
      元。
九、受理檢舉機關對於檢舉人之姓名、年齡、住居所等足資辨別其特徵及
    檢舉內容等資料,應予保密。對於檢舉人之檢舉書、筆錄或其他有關
    資料,除有作為犯罪證據之必要者外,應另行保存,不附於偵查案卷
    內。
十、本要點之實施所需執行費用,由各機關學校編列預算,或在相關經費
    項下勻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