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縣政府度輔助原住民非營利組織推動各項計畫經費補助審核作業計畫(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5 月 19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縣法規/民政類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臺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原住民社會教育、族語振興、復
    興原住民傳統技藝及文化延續並強化原住民非營利組織推動各項原住
    民住民事務,特訂定本計畫。
二、補助對象如下:
(一)中央及本縣立案之原住民人民團體、社團法人。
(二)本縣原鄉地區(和平鄉)各社區發展協會(具原住民身分之社區幹
      部及社員達社員人數百分之五十)。
三、申請補助流程如下:
(一)申請階段:
    1.申請補助者備文(含計畫書及經費概算)向本府提出申請。
      2.以同一事由或活動向多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時,應列明全部經費內
        容,及擬向各機關申請補助項目及金額。
    3.申請之計畫內容或活動須為公益性,且須依據計畫內容實施。
      4.採事前審核,以本府年度相關預算項下款項額度用罄,及不再受
        理補助申請。
(二)審核階段:
    1.本府負責審查及核定補助金額。
      2.申請補助者,應提出文件為:立案之人民團體證書、計畫書(內
        容含主辦單位、協辦單位、活動主旨、時間、實施對象、參加團
        體及人數預期效益等)、經費概算。
      3.補助金之撥付方式,以匯入或支票方式存入社團帳號為原則,全
        額補助者於活動結束後撥付(需檢具原始支出憑證及支出明細正
        本),部分補助者以領據撥付。
      4.接受補助者,應於活動結束後,檢具實際支出明細、成果報告、
        成果相片及參加人員名冊報府備查。
(三)督導階段:
      由本府將不定期對申請補助者進行督導及考核,以為輔導及補助原
      住民社團義務幹部津貼或社團行政業務及設備費用之參據。
四、申請期間: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十日止。
五、補助項及原則如下:
(一)設備設施:
      1.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二萬元(當年已獲補助之項目不得再補助)
        。
      2.項目:包括救難組織及警義消(警棍、照明燈、無線對講機、救
        難裝備者;內部設備之行政桌椅、電腦設備等。但車輛、燃料費
        、冷氣機、電視等電器產品不予補助。
(二)各項教育、文化、傳統技藝、民俗技藝、競技活動及職業訓練等活
      動或研習。
      1.每案補助基準以不超過新臺幣二萬元為原則。但申請補助之計畫
        具公益性質之教育、文化、原住民傳統技藝傳承、社會福利及職
        業媒合訓練等,如單次受補助金額超過新臺幣十萬元或同一年度
        累計補助金額超過新臺幣三十萬元時,應將實際支出明細(含憑
        證複本)及成果報告(含成果相片)送本府核備。
      2.項目:場地費、佈置費、器材租金、茶點費、膳雜費、文宣資料
        費、印刷費、撰稿費、講師鐘點費、裁判費、獎牌(盃)、雜支
        及其他。
     3.內容:
     (1)社區性活動:包括藝術文化、民間節日慶典、體育競技、親子
          活動。
   (2)社會福利議題:兒童、青少年、婦女、身心障礙、家庭暴力防
          治、親職教育等議題。
     (3)守望相助議題:預防犯罪、社區治安、警民合作、守望相助。
     (4)醫療保健議題:預防保健、疾病防治、銀髮族健康講座。
     (5)文史工作議題:文史研究、地方歷史沿革等。
    (6)產業生態環境議題:生態保育、環境保護、觀光休閒產業提升
          宣導等。
     (7)原住民傳統文化、歲時祭儀、技藝訓練、慶典活動:年度原住
          民文化活動、技藝訓練、族語振興及相關原住民慶典活動。
六、補助經費編列標準:
(一)講師鐘點費:最高每小時新臺幣一千六百元如聘任公務人員則為新
      臺幣八百元。
(二)講座助理:最高每小時新臺幣四百元。
(三)裁判費:每天新臺幣八百元至一千元或每場新臺幣四百元。
(四)撰稿費:中文最高標準每千字新臺幣五百八十元、原住民族語最高
      標準每千字新臺幣八百七十元、圖片稿每張新臺幣一百十五元。
(五)專家學者出席費及評鑑費:最高標準新臺幣二千元。
(六)宣導用品:依活動計畫內容是否辦理公益性宣導酌予補助。
(七)雜支:每案最高不得超過總計畫經費百分之五。
(八)餐費:每人每餐最高新臺幣六十元如為觀摩或研習活動每十人一桌
      ,每桌不得超過新台幣一千五百元。
(九)遊覽車資:每天每輛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一萬元、縣內為新臺幣五
      千元。
(十)場地佈置費:大型活動之場地租用、佈置、水電、清潔等費用不得
      超過新臺幣二十萬元;一般活動不得超過新臺幣一萬元。 
(十一)燈光音響:每場次不得超過新臺幣五萬元。
(十二)茶點費:每人每天最高新臺幣三十元。
(十三)其餘雜項支出均須核實列舉、列支。
七、不予補助項目:
(一)冷氣設備、按摩用品、攝影機。
(二)各項活動之服裝費(租用不受此限制)及工作人員津貼。
(三)各項活動紀念品、摸彩品、禮品、獎品、獎金等。
(四)聚餐聯誼、旅遊、自強活動、出國考察等。
(五)各民間團體會務及會議經費(含理監事、會員大會)。
八、其他規定:
(一)年度未依人民團體法及規章規定運作會務者,不予補助。
(二)補助款未執行者應全數繳回;因故瞞騙製作不實之成果報告領取補
      助款者,需負相關法律責任及全數繳回。
(三)未依計畫執行或不當使用補助款時,應繳回未依計畫執行項目及支
      用不當項目部分之補助款。
(四)原定計畫因故展期或變更者,應於計畫執行前報本府核備,並需獲
      本府同意,始得展期辦理。
(五)申請補助者,對於涉及個人所得部分,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扣繳
      。
(六)補助款應專款專用,其支用及管理應依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法確實
      建立與登錄。
(七)接受本府補助資本門者,應於購置物上標示『補助年度』及『臺中
      縣政府補助』字樣。
九、本計畫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