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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縣政府訴願審議委員會訴願事件閱卷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05 月 15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縣法規/法制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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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縣政府訴願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辦理訴願法第四十九
    條至第五十一條及第七十五條規定之申請閱卷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基於資訊公開之原則,便利申請人申請閱卷、保護訴願卷宗安全
    及維持必要之保密性,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辦理。
三、訴願人、參加人或訴願代理人依訴願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得向本會請
    求閱覽、抄錄、影印或攝影訴願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請求付與繕本
    、影本或節本。
    第三人依訴願法第五十條規定,經訴願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
    關係,亦得向本會為前項之請求。
    訴願人、參加人或訴願代理人依訴願法第七十五條規定,亦得向本會
    請求閱覽、抄錄或影印原行政處分機關據以處分之證據資料。
    依前三項規定請求閱卷者,應依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訴願文書使用
    收費標準繳納費用。
四、閱卷申請應具備申請書,逐案向本會申請;申請書應記載申請事項、
    申請人姓名、地址、電話、與本案之關係、訴願人姓名、案由、案號
    等事項。
    申請人委任代理人閱卷者,應提出委任書。
五、本會應於收受閱卷申請書之日起七日內指定閱卷期日及地點通知申請
    人。但卷證尚未備齊或有其他正當理由者,得俟卷證到齊後,再行指
    定,並將事由通知申請人。
六、申請人應依指定時間到達指定地點,於閱卷紀錄單上簽名或蓋章,並
    經承辦人員核閱身分證明文件後,洽取卷證;閱卷完畢後,應先繳納
    費用完竣並將卷證交還承辦人員點收無訛後,始得離開閱卷地點。
    申請人撤回閱卷申請或無法於指定時間到達指定地點閱卷申請改期者
    ,至遲應於屆期前一日以書面通知本會。
    申請人申請改期閱卷或遲誤指定閱卷時間始到達指定閱卷地點者,本
    會得另行指定閱卷時間及地點。
    申請人閱卷,每次閱卷時間以一小時為原則;如有正當理由者,經本
    會同意,得延長半小時。
    申請人得協同一人協助閱卷,協同人員應繳驗身分證明。但不得僅由
    協同人員單獨在場閱卷。
    申請人無正當理由者,不得重複申請閱卷。
七、閱卷應在閱卷地點為之,並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不得將卷證攜出閱卷地點。
(二)對於卷證不得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污損或作其他記號
      。
(三)裝訂之卷內資料不得拆散,證物不得拆解。
(四)不得有其他損壞卷證資料之行為。
(五)卷內資料、證物閱卷完畢後,應照原狀存放。
    閱卷時應遵守承辦人員之指示,不得有喧嘩或其他妨礙秩序之行為。
    申請人違反前二項規定之一者,承辦人員得當場終止其閱卷,並為必
    要之處置外,並得禁止申請人再行閱卷。
八、依訴願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規定申請閱卷者,本會依同法第五十
    一條規定應拒絕申請人閱覽下列訴願卷內文書:
(一)訴願決定擬辦之文稿。
(二)訴願決定之準備或審議文件。
(三)為第三人正當權益有保密之必要者。
(四)其他依法律或基於公益,有保密之必要者。
九、申請人依訴願法第七十五條規定申請閱覽、抄錄或影印原行政處分機
    關據以處分之證據資料者,經原行政處分機關標明依法令應予保密不
    予閱覽之資料裝訂成卷者,本會不予交付閱覽、抄錄或影印。
十、依本要點規定所取得之資料,除供本案參考外,不得移作其他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