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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原住民民族教育資源中心設置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6 月 18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市法規/教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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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推動原住民教育,提高原住民國
    民教育水準,依臺中市加強原住民國民教育辦法規定,設置臺中市原
    住民民族教育資源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中心之任務如下: 
(一)原住民民族教育課程與教學之研發及推廣。 
(二)與原住民民族教育相關文物與資訊之蒐集、整理、展示及推廣。 
(三)原住民民族教育之諮詢及輔導。 
(四)原住民民族教育教學事項之協助。 
(五)其他有關原住民民族教育事項之支援。
三、本中心置主任一人,由教育處處長兼任;執行秘書一人,由教育處特
    殊教育科科長兼任;總幹事一人,由中心所在學校校長兼任,下設行
    政、設備、研究、資訊各組;各組置組長一人,組員若干人,由總幹
    事就本市學校人員聘兼之。各組工作職掌如下:
(一)行政組:建立原住民教師及學生名冊;建立並彙整原住民學用費名
      單;提供社區、學校教學資源及查詢服務;辦理原住民獎助學金業
      務。
(二)設備組:購置並管理原住民各類教學資源;分發原住民學用費;協
      辦中心簡報及各項會議活動;佈置中心環境。
(三)研究組:推動原住民教育相關活動,如蒐集及展示原住民文物、原
      住民才藝觀摩會;協辦中心簡報及各會議活動。
(四)資訊組:建立原住民資源中心網路;建置蒐集中心網頁;規劃建置
      業務資訊化系統;資訊系統軟硬體管理。
四、本中心得置顧問若干人,由主任遴聘之。
五、本中心每年召開二次定期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六、本中心預算由本府編列年度預算支應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