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本市公立國民中小學(以下簡稱 國民中小學)學區劃分及學生分發入學,依據國民教育法第四條、第 六條及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第二條、第五條、第六條、第八條規定, 特訂定本要點。
|
|
二、學區劃分原則: (一)國民中小學應依據人口、交通、社區、文化環境、行政區域及學校 分布情形,劃分學區,分區設置。 (二)國民中小學學區之劃分,以便利學生就讀為原則。 (三)國民中小學之規劃以小校小班為劃分學區原則。 (四)國民中小學劃分學區時,應顧及學校容量、並保障學區內學生優先 就學之權利。
|
|
三、分發入學: (一)國民中小學學生入學就讀,以設籍並實際居住於學區內之學齡學生 為對象。 (二)新生入學手續流程應依本市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學生學籍管理要點有 關規定辦理。 (三)各國民中小學新生入學班級數,依本府核定班級數為基準,非因特 殊理由,專案報本府核准者,不得增班。 (四)新生入學之班級學生數,非特殊情況不得超收。 (五)學生數超額之學校依下列方式辦理: 1.對適齡學生戶籍資料,由警察機關實地查對學生戶籍資料,以消 除空戶之存在。 2.入學新生由學校依設籍先後分發至額滿為止,其餘由原校協調轉 介至鄰近之學校就讀,被轉介之學校如未滿額不得拒收。 3.協調警察機關於戶口查察時,發現虛報遷入時,即填報「戶口查 察通報單」,通報戶政事務所處理。 4.學校進行家庭訪問,若發現已遷居學區之外、或為空戶,或學生 未實際居住,應即勸導辦理戶籍遷移或轉往居住地之校就讀,並 由教育處通知所屬學區之國民中小學、戶政事務所及警察機關。 5.學生入學資格審查時,應核對房屋所有權狀正本、經法院公證之 租賃契約正本或其他足資證明實際居住之文件。 (六)特殊班學生入學,不受學區限制,依規定由鑑定就學輔導委員會鑑 定分發入學。 (七)國民中小學於新生報到截止後,發現有未報到之新生,應依規定派 員訪問輔導入學。
|
|
四、班級學生人數超額之國民中小學,學生只准轉出不准轉入。
|
|
五、本府得定期檢討學區之劃分,召集相關人員,依社區發展狀況、人口 分佈及學校規模重新檢討修訂,對於人口密集、學校相距較遠之地區 酌情增設新校。
|
|
六、本市市立高級中等學校附設國中部,準用本要點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