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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 (一)特殊教育法第七條及其施行細則第十八條。 (二)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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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目的 (一)增進身心障礙在家教育學生生活自理能力,提昇身心體能狀況,以 應其生活需求。 (二)增進身心障礙在家教育學生學業能力,以利學生回歸校園順利銜接 學習課程。 (三)協助家長建立正確教養態度與教養方式,提昇身心障礙在家教育學 生學習及訓練效能,以期充分發展學生潛能。 (四)定期評估身心障礙在家教育學生安置適切性,適時協助辦理轉介或 彈性調整教育安置,務求安置措施之適切性,保障其受教權益,實 現教育機會均等之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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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輔導對象 經本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核定,同意在家教育之國 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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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輔導方式 (一)安置本縣所轄各級學校在家教育巡迴輔導班者,依其相關規定辦理 之。 (二)未安置本縣所轄各級學校在家教育巡迴輔導班者,應由學籍所在學 校遴選具特教專業或輔導專業知能之教師,擔任該生輔導教師。 (三)每位輔導教師以輔導一至二名在家教育學生為原則。 (四)安置本縣各教養機構者,輔導教師應至機構提供各項輔導;安置外 縣市機構者,則應聯繫該機構相關人員,瞭解學生現況,並提供家 長各項相關服務措施。 (五)每學年度初,輔導教師應視學生身心障礙狀況及其學習能力,適切 擬定輔導日程表(附表一)。安置機構或安置在家惟對外界刺激無 任何回應者,平均每月至少一次;僅能實施各項訓練輔導者,平均 每週至少一次;具有學科學習能力者,平均每週輔導次數不得少於 二次。 (六)每次輔導時間以四十五至九十分鐘為原則,得視學生實際需要適切 調整之。 (七)以不影響原有校(課)務為原則,輔導教師每輔導一位學生每月以 核予八次半天公假為限,以利實施各項輔導工作。 (八)輔導教師因故無法如期實施輔導時,得由學校安排其他教師或行政 人員暫代,或改期實施之,惟應於事前通知家長各項臨時調整或變 更措施。 (九)輔導教師至學生家中或其安置場所進行輔導,得依相關規定請領交 通費補助。 (十)輔導教師應針對個案身心障礙狀況及其學習需求,適切設計學生之 個別化教育計畫,循序實施各項教學、訓練、輔導與評量,並應按 時填寫輔導紀錄,以為檢討執行成效與考核之依據。 (十一)輔導教師應依輔導需求編選教材,準備相關輔導教具或器材,以 利實施各項教學、輔導與評量。 (十二)輔導教師應針對學生各項專業服務需求,主動提出各項申請;配 合相關專業人員,為學生(及家長)提供各項專業服務措施;並 將各項專業服務措施及服務內容,依實登錄於學生個別化教育計 畫及其輔導紀錄。 (十三)與家長溝通教養觀念,協助家長建立正確教養態度與教養方式, 提供家長轉介、安置、醫療、輔具、權益、福利、育樂、進修成 長等相關資訊與諮詢服務,以期提昇身心障礙在家教育學生學習 及訓練效能,充分發展學生潛能。 (十四)輔導教師應依據學生輔導成效,定期與家長共同評估學生安置之 適切性;必要時,輔導教師應適時協助家長辦理轉介安置申請, 務求學生教育安置措施之彈性與適切性,以保障學生充分受教之 權益。 (十五)每學年九月三十日前,學校應將(預定)輔導日程表(附表一) 逕寄本縣特殊教育資源中心(豐原國小內)。 (十六)每學年實施輔導期間,學校相關行政人員應按月檢閱在家教育學 生個別化教育計畫執行情形與輔導紀錄登載狀況;本府將實施不 定期抽檢與抽訪,以確保在家教育學生輔導品質與成效。 (十七)每學年六月三十日前,學校應將(實際)輔導日程表(附表一) 逕寄本縣特殊教育資源中心(豐原國小內)。 (十八)本府得依前述三項所見事實,辦理相關單位及人員獎懲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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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個別化教育計畫內容 (一)應符合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第十八條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 (二)內容應切合學生目前障礙狀況、學習能力發展水準、家長教育期待 及相關專業人員建議事項。 (三)其教育目標概分為生活教育、社會適應、實用語文、實用數學、休 閒生活等領域之能力培養與訓練,或實施相關能力之代償技能訓練 。 (四)所提供相關專業服務之項目、服務方式或內容、服務時間與地點、 提供專業服務人員等。 (五)提供在家教育學生家庭各項資訊、諮詢、輔導、親職教育課程等支 援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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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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