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
臺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為發揮臺中縣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 以下簡稱本中心 )場地使用功能,特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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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
本中心場地包括會議室、研習教室及團體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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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管理機關為本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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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
本中心場地僅提供非營利公益活動使用,但本府及本中心得優先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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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
申請使用本中心場地者,應於使用七日前填具申請書,經本中心核准並繳 納使用費後始得使用。 前項使用費標準如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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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核准,已核准者停止其使用: 一、違背法令規定者。 二、違背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者。 三、使用與申請登記內容不符及違背本中心規定者。 四、活動有損本中心各項設施者。 五、本府及本中心舉辦重要活動者。 六、其他經本中心認定不宜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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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
本府各單位舉辦之活動免收使用費。 臺中縣立案之人民團體借用場地辦理家庭暴力、性侵害、性騷擾防治、家 庭教育、性別平等教育及婦女福利服務等相關活動,其使用費依收費標準 百分之三十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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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
申請使用場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無息退還所繳費用: 一、因特殊事故於三日前通知本中心無法如期使用者。 二、因不可抗力事故無法如期使用者。 三、本府及本中心辦理重要活動,必須優先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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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
場地使用之時間為週一至週五上午八時至中午十二時,下午一時至五時, 例假日及國定假日不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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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
使用本中心場地設施及器材應妥善使用,如有毀損或遺失,申請人應按市 價負賠償責任。 未經本中心管理人員同意不得擅自啟用各項設施或器材,如需增加照明或 其他電器設備時,應徵得本中心管理人員准許。 申請人需張貼宣傳海報、標語者,應徵得本中心同意,並在指定之地點張 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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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
本中心收取費用後應開立收據,並依規定解繳縣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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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
本辦法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府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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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條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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