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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輔導所屬高級中學以下學校(以下簡 稱各級學校),設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以下簡稱特推會),並訂定 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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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級學校應設特推會,其任務如下: (一)學校特殊教育支援體系之審議。 (二)特殊教育學生危機處理流程之審議。 (三)特殊教育學生社區資源檔案事項之審議。 (四)疑似身心障礙學生評估及身心障礙學生轉安置事項之審議。 (五)特殊教育學生申請獎助學金、減免學雜費事項之審議。 (六)特殊教育學生安置班級事項之審議。 (七)特殊教育學生轉銜事項之審議。 (八)特殊教育學生申訴案件之審議。 (九)教師特殊教育專業知能研習事項之審議。 (十)校內特殊教育宣導事項之審議。 (十一)各處室提供特殊教育學生必要行政支援及特殊輔具等事項之協調 。 (十二)協助特殊需求學生生活、學業及人際適應事項之審議。 (十三)學校與主管機關改善校園無障礙環境事項之審議。 (十四)其他有關特殊教育事項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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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級學校特推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校長兼任,委員八人至十六人, 由校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各處室主管三人至四人。 (二)普通班教師三人至六人 (三)特殊教育教師一人至三人。但無特殊教育教師之學校者,不在此限 。 (四)在校特殊教育學生家長一人至三人。 前項第二款普通班教師每年級至少應有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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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級學校特推會任期一年。連聘得連任。任期內委員出缺時,得由校 長補聘(派)之,補聘(派)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各處室主管應隨其本職進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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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各級學校特推會應於每學期期初及期末各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 開臨時會,均由主任委員召集,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 人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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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各級學校特推會會議除各處室主管外,委員應親自出席,必要時並得 邀請專家學者及相關人員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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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各級學校特推會之會議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決議事項應有出席委 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為之,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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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各級學校特推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校長指定特殊教育行政人員兼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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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各級學校特推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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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各級學校每年應將特推會年度會議紀錄彙整成冊,以供督導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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