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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肯定本縣戶政志願服務工作者之服務 績效並激勵服務熱忱,提昇戶政為民服務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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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選拔期間:每年三月至五月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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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選拔對象:臺中縣戶政志工大隊各分隊所屬志工(以下簡稱戶政志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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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選拔條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擔任本縣戶政志工三年以上,戶政服務時數達八百小時以上,且三 年內未曾接受本項獎勵者。 (二)擔任本縣戶政志工三年以上,對戶政事務所及戶政業務有重大貢獻 ,且三年內未曾接受本項獎勵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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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選拔應備基本資料: (一)臺中縣推薦獎勵志願服務戶政業務事蹟表(如附表一)。 (二)臺中縣推薦志願服務戶政業務獎勵名冊(如附表二)。 (三)有關具體事蹟之證明文件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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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選拔程序: (一)各戶政事務所提報符合推薦標準之戶政志工,由本府核定。 (二)經核定之績優戶政志工,推薦數名參加內政部辦理之獎勵志願服務 戶政機關工作人員選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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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表揚及獎勵方式: (一)凡依本要點核定之績優戶政志工,由本府公開頒獎表揚。 (二)由本府推薦參加內政部辦理之獎勵志願服務戶政機關工作人員選拔 ,獲內政部頒獎表揚者,本府不再重複表揚及獎勵。 (三)本府表揚之績優戶政志工,每年以十名為原則,符合推薦標準之名 額未達十名時,以核定名額予以表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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