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縣績優戶政志工選拔及表揚作業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03 月 09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縣法規/民政類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臺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肯定本縣戶政志願服務工作者之服務
    績效並激勵服務熱忱,提昇戶政為民服務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選拔期間:每年三月至五月間。
三、選拔對象:臺中縣戶政志工大隊各分隊所屬志工(以下簡稱戶政志工
    )。
四、選拔條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擔任本縣戶政志工三年以上,戶政服務時數達八百小時以上,且三
      年內未曾接受本項獎勵者。
(二)擔任本縣戶政志工三年以上,對戶政事務所及戶政業務有重大貢獻
      ,且三年內未曾接受本項獎勵者。
五、選拔應備基本資料:
(一)臺中縣推薦獎勵志願服務戶政業務事蹟表(如附表一)。
(二)臺中縣推薦志願服務戶政業務獎勵名冊(如附表二)。
(三)有關具體事蹟之證明文件資料。
六、選拔程序:
(一)各戶政事務所提報符合推薦標準之戶政志工,由本府核定。
(二)經核定之績優戶政志工,推薦數名參加內政部辦理之獎勵志願服務
      戶政機關工作人員選拔。
七、表揚及獎勵方式:
(一)凡依本要點核定之績優戶政志工,由本府公開頒獎表揚。
(二)由本府推薦參加內政部辦理之獎勵志願服務戶政機關工作人員選拔
      ,獲內政部頒獎表揚者,本府不再重複表揚及獎勵。
(三)本府表揚之績優戶政志工,每年以十名為原則,符合推薦標準之名
      額未達十名時,以核定名額予以表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