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
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設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 ,並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訂 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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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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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所定之特別收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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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
本基金之收入來源如下: 一、進用身心障礙者之義務機關(構)依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二項規定繳納 之差額補助費。 二、本法第九十八條第二項及第一百零三條第三項規定之收入。 三、本基金之孳息及運用收益。 四、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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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
本基金運用範圍如下: 一、補助進用身心障礙者達一定標準以上之機關(構),因進用身心障礙 者必須購置、改裝、修繕器材、設備及其他為協助進用必要之費用。 二、核發超額進用身心障礙者之私立機構獎勵金。 三、其他為辦理促進身心障礙者就業權益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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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
本府對於本基金各項補助應定期辦理評鑑,並加強監督考核,評估成效; 各項補助項目用途與核定項目不符者,本府應令其限期改善,逾期未改善 者,追回補助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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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
本基金應編製附屬單位預算,專款專用,其年度預算編列及執行、決算編 造及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預算法、會計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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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
本基金廢止時,其賸餘存益悉數解繳市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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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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