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
本規程依臺中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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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
臺中市大坑風景區管理所(以下簡稱本所),依法辦理大坑風景區之管理 與營運事項,並受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新聞處之指揮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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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
本所置所長一人,承市長之命,綜理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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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
本所掌理大坑風景區內下列事項: 一、公共設施之管理及執行。 二、環境衛生及美化事項之執行與協調。 三、遊樂業之管理事項。 四、交通、餐旅、商店及攤販之協助管理。 五、旅遊安全、服務及解說。 六、其他有關風景區之經營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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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
本所置技士、技佐、辦事員及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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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
本所置人事管理員,由本府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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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
本所置會計員,由本府派員兼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並兼辦統計 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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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
所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依第五條所列順序代行或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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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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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
本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所擬訂,報請本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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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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