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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大坑風景區農路維護管理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03 月 18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市法規/建設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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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維護管理大坑風景區之農路,特訂定
    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農路係指大坑風景區範圍內之道路。
三、大坑風景區農路之設計應符合農路設計規範。
四、本要點之 主管機關為本府,執行單位為本府建設處。
五、大坑風景區農路之維護管理,分為下列三類(如附圖): 
    第一類:可供公眾及大貨車以上車輛通行者,依市區道路相關規定,
            由本府各權責單位(機關)辦理。 
    第二類:可供公眾及小汽車通行者,由本府建設處辦理。 
    第三類:前二類以外之小型道路由使用者自行辦理,但情形特殊經本
            府專案核准者,得由本府建設處辦理。 
    符合臺中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所稱之現有巷道,依前
    項第二類農路維護。
六、私設農路無圍阻、崗哨等設施,寬度超過二點五公尺可供不特定公眾
    自由通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比照第三類農路維護: 
(一)經戶政單位編定三戶以上門牌之道路。 
(二)出具維護農路用地使用同意書,且依土地參考資訊檔作業要點登錄
      開放供不特定公眾通行。 
    前項農路,經本府專案核准維護者,有妨礙公眾通行情形時,本府得
    終止專案維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