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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國民年金被保險人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認定作業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05 月 25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市法規/社會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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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國民年金被保險人所得未達一定
    標準之認定(以下簡稱本認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府,主辦單位為本府社會處。
三、本要點所稱被保險人所得未達一定標準,係指國民年金法第十二條第
    二款所定情形。
四、設籍於臺中市之國民年金被保險人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者,得填具申請
    書檢附最近三個月內之全戶戶籍謄本、身份證影本向戶籍地區公所申
    請認定。
五、區公所受理前點申請,應於初審後報本府認定。 
    本府及區公所審查時,得限期請申請人提供相關證明文件,逾期未提
    供或提供不全者,應予退回。 
    本府審查認符合規定者,應予認定,並將認定結果交區公所轉通知申
    請人,不符合規定者,亦應敘明理由通知申請人。
六、申請人無法親自申請時,得委任代理人代為申請,代理人應檢附委託
    書。
七、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社會處編列預算支應。
八、本要點所需之書表格式,由本府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