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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國際事務委員會設置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市法規/行政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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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之國際
    參與,推動城市間實質交流,開展國民外交,特設臺中市政府國際事
    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本府國際事務政策審議。
(二)本府各處局主辦國際性活動及涉外事務之統籌協調事宜。
(三)本府各處局執行本委員會議決政策之督導事宜。
(四)其他與國際事務有關事宜。
三、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各一人,分別由市長、副市長兼任
    ,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一人,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民政處處長
(二)本府財政處處長
(三)本府經濟發展處處長
(四)本府交通處處長
(五)本府都市發展處處長
(六)本府社會處處長
(七)本府地政處處長
(八)本府新聞處處長
(九)本府法制處處長
(十)本府計畫處處長
(十一)本府人事處處長
(十二)本府主計處處長
(十三)本市警察局局長
(十四)本市文化局局長
(十五)本市地方稅務局局長
(十六)具有文化、經貿、外交、國際事務專長之學者專家或社會人士若
        干名
四、本委員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委員出缺時
    ,得補聘(派),補聘(派)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但代
    表機關出任者,隨其本職進退。
五、本委員會會議每六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時均
    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
    員代理,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不克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
    一人代理。
    本委員會會議得視需要邀請相關學者專家、社會人士或機關團體代表
    列席。
六、本委員會委員除代表機關出任者,得指派代表出席者外,應親自出席
    會議。
七、本委員會開會時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會議決議應有
    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八、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民政處處長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
    ,綜理會務;其相關幕僚作業,由本府民政處辦理。
九、本委員會決議事項中涉及本府各處局業務相關事項,應由本府各處局
    指派專人擔任聯絡人辦理。
十、本委員會對外行文以本府名義行之。
十一、本委員會成員均為無給職。
十二、本委員會所需經費由本府民政處編列年度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