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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縣原住民部落社區大學輔導評鑑實施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09 月 18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縣法規/民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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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瞭解原住民部落社區大學(以下簡稱
    部落社區大學)營運狀況與辦理績效並善盡輔導與管理之目的,特訂
    定本要點。
二、評鑑對象:本府委託辦理之部落社區大學。
三、評鑑方式:
(一)自我評鑑:由部落社區大學參照本要點之評鑑項目,於每學期期中
      進行。
(二)本府評鑑:本府組成輔導評鑑小組,由民政處副處長擔任召集人,
      民政處原民科科長擔任副召集人,另由主辦業務主管及本府教育處
      若干人擔任委員,參照本要點之評鑑項目,於每學期定期進行評鑑
      。
四、評鑑項目:
(一)理念目標與特色(占百分之二十五)。
(二)經營管理與績效(占百分之二十五)。
(三)課程師資與學習成效(占百分之二十五)。
(四)部落服務與發展(占百分之二十五)。
五、本府每年辦理部落社區大學評鑑時,得聘請評鑑委員三至五人,由具
    有與社區大學相關專門知識之人員派兼或聘兼之,其中外聘專家學者
    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但於部落社區大學擔任行政或課務者,應予
    迴避。
六、評鑑委員為無給職。
七、評鑑結果將作為改進依據及納入契約履約標的之驗收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