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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瞭解原住民部落社區大學(以下簡稱 部落社區大學)營運狀況與辦理績效並善盡輔導與管理之目的,特訂 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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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評鑑對象:本府委託辦理之部落社區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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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評鑑方式: (一)自我評鑑:由部落社區大學參照本要點之評鑑項目,於每學期期中 進行。 (二)本府評鑑:本府組成輔導評鑑小組,由民政處副處長擔任召集人, 民政處原民科科長擔任副召集人,另由主辦業務主管及本府教育處 若干人擔任委員,參照本要點之評鑑項目,於每學期定期進行評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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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評鑑項目: (一)理念目標與特色(占百分之二十五)。 (二)經營管理與績效(占百分之二十五)。 (三)課程師資與學習成效(占百分之二十五)。 (四)部落服務與發展(占百分之二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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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府每年辦理部落社區大學評鑑時,得聘請評鑑委員三至五人,由具 有與社區大學相關專門知識之人員派兼或聘兼之,其中外聘專家學者 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但於部落社區大學擔任行政或課務者,應予 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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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評鑑委員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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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評鑑結果將作為改進依據及納入契約履約標的之驗收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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