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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縣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縣法規/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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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消除性別
    歧視,維護人格尊嚴,厚植並建立性別平等之教育資源與環境,特依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五條規定設置臺中縣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
    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推動之事項如下:
(一)研擬地方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自治法規、政策及年度實施計畫。
(二)協調及整合相關資源,並協助臺中縣(以下簡稱本縣)各級學校、
      社教機構落實性別平等教育之實施與發展。
(三)督導考核本縣各級學校、社教機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工作之實施。
(四)推動性別平等教育之課程、教學、評量及相關問題之研究發展。
(五)提供本縣各級學校、社教機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事項之諮詢服務及
      調查、處理與本法有關之案件。
(六)辦理本縣各級學校教育人員及相關人員之在職進修。
(七)推動地方有關性別平等之家庭教育及社會教育。
(八)其他關於地方之性別平等教育事務。
(九)培訓種子講師,加強本縣各級學校教師(含幼稚園)對兒少保護、
      家庭暴力及性侵害事件之敏銳度、辨識能力及責任通報觀念。
(十)評鑑本縣各級學校(含幼稚園)對責任通報之教育宣導及執行狀況
      ,訂定行政獎懲措施。
(十一)協助本縣各級學校保護責任通報人,如其身分資料遭洩露致有安
        全之虞,應聯繫警察單位提供安全維護,並酌予心理諮商、訴訟
        扶助。
三、本會置委員十七人,採任期制,縣長為主任委員,其中女性委員應占
    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性別平等教育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民間團
    體代表及實務工作者之委員合計,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其餘
    委員由縣長就下列人員遴聘(派)兼之。
    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委員於任期間因故出缺時,其
    代表機關或團體受聘者,應隨其本職進退,餘由縣長補聘之,補聘委
    員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日為止。
(一)本府教育處處長。
(二)本府社會處處長。
(三)本府人事處處長。
(四)本縣衛生局局長。
(五)本縣警察局局長。
(六)本縣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主任。
(七)本縣各級學校代表四至五人。
(八)學者、專家三人至四人。
(九)民間團體代表三人至四人。
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教育處處長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處
    理本會有關業務;置幹事四人,由本府相關單位承辦人員兼任。
五、本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六、本會得聘任諮詢顧問,提供諮詢服務,協助規劃第二要點推動事項。
七、本會為因應偶發事件之需要或執行第二要點事項需要,得設專案小組
    ,專案小組主持人由主任委員指定,所需經費及人員應專案簽核,並
    由相關業務單位予以支援。
八、本會每三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主任
    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
    代理主持會議。
    本會開會時,得邀請有關人士列席提供意見(報告或說明)。
九、本會會務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年度預算支應;專案小組所需經費依其
    執行主題由主管業務單位支應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