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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消除性別 歧視,維護人格尊嚴,厚植並建立性別平等之教育資源與環境,特依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五條規定設置臺中縣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 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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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會推動之事項如下: (一)研擬地方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自治法規、政策及年度實施計畫。 (二)協調及整合相關資源,並協助臺中縣(以下簡稱本縣)各級學校、 社教機構落實性別平等教育之實施與發展。 (三)督導考核本縣各級學校、社教機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工作之實施。 (四)推動性別平等教育之課程、教學、評量及相關問題之研究發展。 (五)提供本縣各級學校、社教機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事項之諮詢服務及 調查、處理與本法有關之案件。 (六)辦理本縣各級學校教育人員及相關人員之在職進修。 (七)推動地方有關性別平等之家庭教育及社會教育。 (八)其他關於地方之性別平等教育事務。 (九)培訓種子講師,加強本縣各級學校教師(含幼稚園)對兒少保護、 家庭暴力及性侵害事件之敏銳度、辨識能力及責任通報觀念。 (十)評鑑本縣各級學校(含幼稚園)對責任通報之教育宣導及執行狀況 ,訂定行政獎懲措施。 (十一)協助本縣各級學校保護責任通報人,如其身分資料遭洩露致有安 全之虞,應聯繫警察單位提供安全維護,並酌予心理諮商、訴訟 扶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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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置委員十七人,採任期制,縣長為主任委員,其中女性委員應占 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性別平等教育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民間團 體代表及實務工作者之委員合計,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其餘 委員由縣長就下列人員遴聘(派)兼之。 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委員於任期間因故出缺時,其 代表機關或團體受聘者,應隨其本職進退,餘由縣長補聘之,補聘委 員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日為止。 (一)本府教育處處長。 (二)本府社會處處長。 (三)本府人事處處長。 (四)本縣衛生局局長。 (五)本縣警察局局長。 (六)本縣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主任。 (七)本縣各級學校代表四至五人。 (八)學者、專家三人至四人。 (九)民間團體代表三人至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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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教育處處長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處 理本會有關業務;置幹事四人,由本府相關單位承辦人員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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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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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會得聘任諮詢顧問,提供諮詢服務,協助規劃第二要點推動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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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會為因應偶發事件之需要或執行第二要點事項需要,得設專案小組 ,專案小組主持人由主任委員指定,所需經費及人員應專案簽核,並 由相關業務單位予以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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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會每三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主任 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 代理主持會議。 本會開會時,得邀請有關人士列席提供意見(報告或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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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會會務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年度預算支應;專案小組所需經費依其 執行主題由主管業務單位支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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