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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縣大量傷病患救護辦法及作業程序(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3 月 21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縣法規/衛生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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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臺中縣整備災時緊急醫療救護體制計畫及緊急醫療救護法第三
    十條。
二、本縣大量傷病患救護辦法及作業程序如下:
(一)成立災害防救及大量傷病患事故緊急應變小組,指派現場醫療指揮
      官,負責現場緊急醫療救護等相關事項。
(二)確認事故地點、種類、範圍及可能之傷患人數等,決定是否提供大
      量傷患緊急醫療救護,再依事故地點、災情指派轄區之救護單位與
      救護人員前往搶救。
(三)彙整災情及傷患緊急醫療救護情形,層報行政院衛生署等相關單位
      。
(四)協助救災救護指揮中心判斷傷情形及緊急醫療救護之聯絡、指揮、
      派遣與諮詢或指定醫療機構協助之。
(五)協助總指揮官視事故災情之需要,擇定安全地點,建立現場緊急醫
      療救護措施系統,開設現場救護站等,以辦理現場救護、聯絡、指
      揮等相關事項。
(六)指定並督導醫療機構協助現場緊急救護相關工作,包括協助設現場
      救護站,傷病患之檢傷分類、醫療救護、後續就醫治療及死亡診斷
      、驗屍等事項。
(七)依現場醫護人員人數進行任務分工,區分為檢傷組、醫療救護組(
      含輕傷區、次重傷區、重傷區、死亡區)、藥品衛材供應調度組、
      行政支援組等。
(八)督導救護人員及醫療機構隨時記錄、蒐集事故傷病患人數、傷病情
      形及傷病患之緊急醫療救護處理經過等資料,層報行政院衛生署。
(九)事故災情嚴重,超出地區緊急醫療救護處理能力時,衛生局應層報
      行政院衛生署協調、聯絡鄰近地區之救護人員、救護車及醫療機構
      ,跨區支援現場緊急醫療救護與傷病患之收治。
(十)發生核子事故、化學災害等特殊事故時,聯絡相關主管機關或指定
      單位協助現場緊急醫療救護工作。
(十一)協助救災救護總指揮官統一發布傷病患緊急醫療救護處置相關新
        聞。
三、發生大量傷病患之通報程序:
(一)由衛生局或消防局聯絡轄內急救責任醫院預作準備收治大量傷病患
      或支援現場緊急醫療救護。
(二)醫療機構填報『地區災害緊急醫療救護傷患通報表』(如附件),
      通報衛生局及消防局。
四、本案未盡事宜,依照緊急醫療救護法及相關規定、衛生機關及醫療機
    構處理大量傷病患緊急醫療救護作業要點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