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因公接受訓練、演習、服勤、救災等勤務遭遇意外致殉職或傷殘者, 依下列標準核發慰問金: (一)殉職者:新臺幣二萬元。 (二)全殘者:新臺幣一萬元。 (三)半殘者:新臺幣八干元。 (四)部分殘廢者:新臺幣六千元。 (五)受傷者視傷勢輕重酌發新臺幣一千元至五干元。 前項殘障標準依公務人員保險給付殘廢標準表認定,並以醫師診斷書 為準;受傷之認定,依公立醫院或健保特約醫療院所診斷書為準。但 情況危急得立即送就近醫療機構急救治療者,仍應檢具診斷書。 殘廢程度自受傷之日起一年內加重者,按加重程度補足慰問金,自受 傷之日起二年內,殘廢程度加重致死者,依殉職者規定補足慰問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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