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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激勵消防志工士氣,貫徹協助執行消 防任務,達到預防火災、搶救災害及緊急救護,以維護公共安全,確 保人民生命財產,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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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之消防志工為婦女防火宣導隊、緊急救援隊、睦鄰救援隊及民 間救難團體等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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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因公接受訓練、演習、服勤、救災等勤務遭遇意外致殉職或傷殘者, 依下列標準核發慰問金: (一)殉職者:新臺幣二萬元。 (二)全殘者:新臺幣一萬元。 (三)半殘者:新臺幣八干元。 (四)部分殘廢者:新臺幣六千元。 (五)受傷者視傷勢輕重酌發新臺幣一千元至五干元。 前項殘障標準依公務人員保險給付殘廢標準表認定,並以醫師診斷書 為準;受傷之認定,依公立醫院或健保特約醫療院所診斷書為準。但 情況危急得立即送就近醫療機構急救治療者,仍應檢具診斷書。 殘廢程度自受傷之日起一年內加重者,按加重程度補足慰問金,自受 傷之日起二年內,殘廢程度加重致死者,依殉職者規定補足慰問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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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因公傷亡,以執行勤務及往返途中發生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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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因公殉職者,其遺族領受慰問金除配偶外,依序為直系血親卑親屬、 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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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請領慰問金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填具臺中縣消防志工因公 殉職傷殘慰問金申請表,並檢附診斷書或死亡證明書各乙份,報請本 府核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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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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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要點奉核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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