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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縣消防志工因公殉職傷殘慰問金核發要點(改制前)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10 月 19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府授法規字第0990000099號
法規體系: 原臺中縣法規/消防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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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激勵消防志工士氣,貫徹協助執行消
    防任務,達到預防火災、搶救災害及緊急救護,以維護公共安全,確
    保人民生命財產,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消防志工為婦女防火宣導隊、緊急救援隊、睦鄰救援隊及民
    間救難團體等成員。
三、因公接受訓練、演習、服勤、救災等勤務遭遇意外致殉職或傷殘者,
    依下列標準核發慰問金:
(一)殉職者:新臺幣二萬元。
(二)全殘者:新臺幣一萬元。
(三)半殘者:新臺幣八干元。
(四)部分殘廢者:新臺幣六千元。
(五)受傷者視傷勢輕重酌發新臺幣一千元至五干元。
    前項殘障標準依公務人員保險給付殘廢標準表認定,並以醫師診斷書
    為準;受傷之認定,依公立醫院或健保特約醫療院所診斷書為準。但
    情況危急得立即送就近醫療機構急救治療者,仍應檢具診斷書。
    殘廢程度自受傷之日起一年內加重者,按加重程度補足慰問金,自受
    傷之日起二年內,殘廢程度加重致死者,依殉職者規定補足慰問金。
四、因公傷亡,以執行勤務及往返途中發生為限。
五、因公殉職者,其遺族領受慰問金除配偶外,依序為直系血親卑親屬、
    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
六、請領慰問金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填具臺中縣消防志工因公
    殉職傷殘慰問金申請表,並檢附診斷書或死亡證明書各乙份,報請本
    府核發。
七、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
八、本要點奉核後實施,修正時亦同。